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 )应急罚〔2026〕42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 )应急罚〔2026〕42号
被处罚人:林*光
联系电话:139***88
身份证号码:350181***555
住址: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兼善村第*村民小组
所在单位: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开州兼善加油
职务:安全员
单位地址: 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兼善村第*村民小组
被处罚单位: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开州兼善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F5H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兼善村第四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光
联系电话:139***88
身份证号码:3501***1555
本机关于 2026 年4月29日对你(单位)特殊作业前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特殊作业前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6〕一大队-48号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开州兼善加油站分公司负责人刘*忠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开州兼善加油站安全员林*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开州兼善加油站营业执照一份、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开州兼善加油站分公司负责人刘*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开州兼善加油站安全员林*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0871-22》第4.6条“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并处人民币壹万罚款;对林*光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账号:3144***12)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