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开州 )应急罚〔2026〕43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开州 )应急罚〔2026〕4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文明治丧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18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金峰镇双丰路480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明
联系电话:1***73
身份证号码:51222****10
职务:法人
本机关于2026年3月5日对你单位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非法经营烟花产品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6〕一大队-42号一份、查封扣押决定书(开州)应急查扣〔2026〕一大队-33号及清单一大队-33号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重庆市开州区文明治丧点营业执照一份、法人吴*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吴*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47件、爆竹10件,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账号:3144*****111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