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6-000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3-25 [ 发布日期 ] 2026-03-25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 )应急罚〔2026〕23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 )应急罚〔202623

被处罚单位:开州区刘勇烟花爆竹铁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C81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铁锁桥社区梨花街生态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152***888

身份证号码:500*****14653            

职务: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6〕四大队-10号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开州)应急责改〔2026〕四大队-1号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开州区刘勇烟花爆竹铁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打印件一份、开州区刘勇烟花爆竹铁桥店营业执照打印件一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烟花爆竹板块190的违法情节划分标准(二档),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08010492111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3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

部门街镇

无障碍

安全生产举报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开州区部门镇街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