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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6-000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2-26 [ 发布日期 ] 2026-02-26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 )应急罚〔2026〕13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 )应急罚〔202613

被处罚人:邓*德 

联系电话:15***6062

身份证号码:51222****756

住址:重庆市开州区厚坝镇**社区**街

本机关于2026112日对你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存在非法经营烟花产品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6〕一大队-3号一份、查封扣押决定书(开州)应急查扣〔2026〕一大队-3号及清单一大队-3号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邓*德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邓*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168件、爆竹91件,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账号:31440801049211112)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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