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10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10
被处罚人:邹*碧
身份证号:512222****946
家庭住址: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龙兴村*组*号
联系电话:13**35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1月21日,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龙兴村4组183号超碧副食店发现非法储存有烟花122件、爆竹124件、烟花小货5件。经查,储存烟花爆竹地未经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核准为合法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及经营(零售)许可点,储存烟花爆竹的当事人邹*碧,邹*碧未取得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邹*碧在重庆市九龙山镇龙兴村4组183号超碧副食店内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存在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6〕安全执法二大队-1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开州)应急查扣〔2026〕安全执法二大队-2号及附件《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1号) 各1张,现场照片1张,证明在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龙兴村4组183号超碧副食店发现非法储存有烟花122件、爆竹124件、烟花小货5件;证据二:邹*碧询问笔录1份共2张,证明检查发现在该处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实际违法人是邹*碧本人,且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属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证据三:邹*碧身份证打印件1张,证明违法行为人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给予没收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122件、爆竹124件、烟花小货5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安康支行,账号:314*****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