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开州 )应急罚〔2025〕2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开州 )应急罚〔2025〕2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中正星星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61CC1M3L)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临江家居产业园11号楼标准厂房1层1单元加3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洁        
联系电话:13*****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8月28日,开州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中正星星木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楼调漆间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该调漆间为非水性漆。该隐患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重庆中正星星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61CC1M3L),证明重庆中正星星木业有限公司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具备被处罚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5]应急执法一大队-10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开州)应急现决[2025]应急执法一大队-10号,证明2025年8月28日,开州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重庆中正星星木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三楼调漆间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该调漆间为非水性漆的违法行为。证据三:照片3张,证明2025年8月28日,开州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重庆中正星星木业有限公司的喷漆房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李*军、李*政均在现场。证据四:询问笔录2份,李*军(该公司厂长)、李*政(该公司董事长),证明重庆中正星星木业有限公司三楼调漆间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该调漆间为非水性漆的违法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1500.00(壹万壹仟伍佰整)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1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