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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5-000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 发布日期 ] 2025-09-05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18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18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喜龙村76        

邮政编码: 4054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58***8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84日,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矿山+490已开采平台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矿山+480开采平台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工业广场(矿山正下方)内成品堆料场至原矿石堆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202584日,你单位矿山+490已开采平台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矿山+480开采平台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工业广场(矿山正下方)内成品堆料场至原矿石堆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取得了石灰岩开采、销售许可。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序号48“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档3处到6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到15.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3万元到1.7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8万元(壹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08**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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