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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5-000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7-09 [ 发布日期 ] 2025-07-09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12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202512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渠口加油站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渠口村5       

邮政编码:405434                                                  

法定代表人:唐*

被委托人:郭*

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重庆市开州区渠口加油站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询问笔录三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加油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6.1.2 “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客户不应操作非自助加油机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由于《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加上该违法行为已立即终止,相关人员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具有减轻处理情节,再考虑到整体经济不景气全国在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综合考虑后决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0***1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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