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悠享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HAF6Y )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平桥社区开州大道(西)432号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6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7日,开州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悠享酒店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配电房(总控台)每日巡查记录表记录人为熊*家(身份证号:5122****72),熊*家系该公司工程部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查询发现熊*家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的证件。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重庆悠享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HAF6Y ),证明重庆悠享酒店有限公司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具备被处罚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5]工贸-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开州)应急现决[2025]工贸-1号,证明2025年3月7日,开州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重庆悠享酒店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工程部电工熊*家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件,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其违法行为。证据三:照片3张,证明2025年3月7日,开州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重庆悠享酒店有限公司的配电房、办公室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李梦、熊*家均在现场。证据四:询问笔录3份,李梦(该公司酒店店长)、熊*家(该公司酒店电工特种作业人员)、胡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重庆市悠享酒店有限公司工程部电工熊*家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安全生产通用板块16类的违法情节划分标准(一档)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500.00元(壹万零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