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事故-5-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事故-5-1号
被处罚人:魏*周
身份证号:51222*********78
家庭住址:重庆市开县白鹤**村*组**号
邮政编码: 405400
所在单位:中未建筑劳务重庆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9*****33
单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迎宾社区开州步行街1027号附11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13日17时50分许,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恩广高速万开段E标一分部马儿梁隧道工程出口段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魏*周作为中未建筑劳务重庆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涉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有效督促检查,对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失察失管,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情况通报、死亡赔偿协议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魏*周作出处人民币3.6万元(大写:叁万陆仟元整)(9万元×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 ,账号 3144****1112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