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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4-0009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2-06 [ 发布日期 ] 2024-12-06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41 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41

被处罚单位:开州区显国烟花爆竹零售店

负责人:张*

联系电话:13*****78

所在单位:开州区显国烟花爆竹零售店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歇马村142

邮政编码:405451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4﹞四大队-38号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开州)应急责改﹝2024﹞四大队-10号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027日到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歇马村142号门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市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其中烟花67件、爆竹65件、烟花小货67件(详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四大队-17号)。

证据二:现场照片10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027日到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歇马村142号门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市发现有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歇马村142号门市主要负责人张秀品存在经营非法产品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烟花爆竹版块第43类的违法情节划分标准(一档),决定对开州区显国烟花爆竹零售店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经营非法烟花67件、爆竹65件、烟花小货67件,并处人民币贰仟贰佰元(22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31440801049211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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