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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3-001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16 [ 发布日期 ] 2023-11-16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3〕事故-6-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3〕事故-6-1

被处罚人:刘*

身份证号:512*********5X

家庭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建全村**

邮政编码:405400

联系电话:17*****63

所在单位: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塘坊路133号商业1号门市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626550分许,你公司承建的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在进行道路施工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村民江*记死亡。你作为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的项目经理,没有督促其他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在安全培训考试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5份,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且此次事故肇事司机胡*兵为你公司聘请的员工。你作为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的项目经理,没有督促其他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在安全培训考试中存在的问题;

证据二:你公司和江*记家属签订的《江*记死亡赔偿协议》复印件,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证据二是对证据一的有力佐证;

证据三:你公司所提供本次事故情况说明1份,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证据三是对证据一的补充;

证据四:事故现场照片4张及交巡警支队移交的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证据四是对证据一的补充;

证据五:其他相关材料,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且此次事故肇事司机胡*兵为你公司聘请的员工,你作为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的项目经理,没有督促其他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在安全培训考试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刘前春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因你无法提供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按照重庆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7008元的标准,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42803.2107008×0.4)元(大写:肆万贰仟捌佰零叁元贰角)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12(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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