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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3-001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发布日期 ] 2023-11-10

重庆开州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6·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开州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6·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626550分许,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在进行道路施工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名村民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区应急局根据区政府2023724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重庆开州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6·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的批复》意见牵头成立了重庆开州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6·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认真负责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相关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开州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施工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9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塘坊路***号商业*号门市,成立日期:19881015日,营业期限:19881015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04003543-03,有效期至202645日,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43,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31231日。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相关情况,20233月,开州区郭家镇政府与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施工合同》。项目主要内容为对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原路面进行硬化改造,路线总长4.24公里,于20234月正式开工建设。

(三)车辆及驾驶人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车牌号渝FJ***2,十通牌ST****L3Y13轻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事故车辆),车辆识别代:LS3T3******005,总质量4290kg,额定载质量1495kg,强制报废期202732日。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鑫技术鉴字【2023T2-179号),该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效能有效。

2.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胡*兵,男,身份证号码:512222*************1,准驾车型:A2E,有效期限:2015116日至2025116日。

(四)死者基本情况。

*记,男,身份证号码512222*************71,系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津关村村民,已死亡。

(五)相关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春,身份证号码51222***************X,户籍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建全村**号 ,系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项目经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626日早上5许,胡*兵(渝FJ***2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来到该项目位于津关村水泥厂的混凝土搅拌站装载混凝土。530分左右,渝FJ***2轻型自卸货车货箱已装满,胡*兵随即上车驾驶车辆向施工点驶去(在胡*兵之前已经有两辆车装满混凝土去往施工现场,胡*兵是当天的第三车,在胡*兵驾车驶往施工点的路上,先后遇到其他两辆车往回走)。早上550分许,当胡*兵驾驶车辆到了离施工现场还有50米左右的地方(该地有条岔路),胡*兵就在岔路上把车倒了过来,开始以倒车的方式向施工现场行驶,当胡*兵倒至施工现场准备卸货时,突然发现车辆的前方有人躺在地面,随即下车查看,发现躺在地上的为附近的村民,已无生命体征。

三、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胡*兵立即给杨大明(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打电话,告知本次事故,杨大明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现场维护秩序到达现场并马上给宁*文(项目管理人员)和津关村的江*长打电话告知此事,同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随后交巡警及刑事科学技术室赶到现场,确认死者为津关村村民江*记。随后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宁*文与死者家属进行谈判,并于630日达成赔偿协议: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付江*记家属50万元整,并于当天全部赔付完成。

四、事故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江*记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截至目前,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五、事故调查的相关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重庆开州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施工现场。

经调查组的调查及对项目管理人员宁*文、安全员李*等人询问证实:1、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的施工方为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023626日早上550分左右,该公司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处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胡*兵驾驶渝FJ***2轻型自卸货车,在倒车前往施工现场时将津关村村民江*记撞倒并碾压致死。3、胡*兵在倒车行驶的过程中,因为车辆载满混凝土,所以在将江*记撞到并碾压时并无感觉。4、施工现场附近村民因担心公路硬化的质量达不到要求而时常自行前往施工现场监督工人施工,但是该项目的管理人员没有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保障施工安全。5、在事故发生前已有两辆施工车辆运来混凝土并卸货离开,在胡*兵的第三车还未到时,现场管理人员杨*明就暂时离开了施工现场施工,在杨*明离开后不久,胡*兵就以倒车的方式行驶到了施工现场。6、该项目工人进入项目时只是口头上进行了安全教育,但未做任何记录、未进行考试,也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引发原因。

1.*兵,作为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的驾驶员,在没有确认车后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倒车,致江*记被撞倒后碾压致死。

2.*春,作为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的项目经理,没有督促其他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在安全培训考试中存在的问题。

3.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的施工方,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时无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管理现场管理,导致附近村民江*记在没人阻止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导致本次事故。没有组织工人进行专门的入职教育培训和三级教育培训,没有对工人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调查,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和综合分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此次事故等级属于一般事故;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国标GB6441-86)标准,此次事故类别属于车辆伤害事故。通过调查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引发事故原因,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兵,作为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的驾驶员,在没有确认车后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倒车,致江*记被撞倒后碾压致死,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春,作为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的项目经理,没有督促其他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在安全培训考试中存在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刘*春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因刘*春不能提供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按照重庆市202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7008元的标准,建议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刘*春作出人民币42803.2107008×0.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硬化项目的施工方,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时无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管理现场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导致江*记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这一安全隐患,导致本次事故。没有组织工人进行专门的入职教育培训和三级教育培训,没有对工人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处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交通局,按2023年年初所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开州区交通局每月应对在建农村公路进行2次检查,主要检查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计划、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现场安全情况。截至2023626日,开州区交通局共计对在建农村道路检查23次,均书面填写有《检查表》。查处各类问题8个,均责令所涉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了整改复查。其中于2023428日、525日两次对该项目进行了检查,并在428日针对该项目安全警示标志缺乏的问题要求郭家镇政府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综上,开州区交通局履职情况良好,建议不对重庆市开州区交通局及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处理。

2.开州区郭家镇人民政府,作为该项目的建设方,应该对该项目进行监管,该项目于20234月开工建设,截至2023626日,郭家镇人民政府于47日、428日、420日、5184次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检查,并填写有现场检查记录。428日,区交通局针对该项目安全警示标志缺乏的问题要求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后,郭家镇人民政府立即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复查。综上,郭家镇人民政府政府履职情况良好,建议不对郭家镇人民政府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作出相关处理。

八、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加大安全检查的强度和力度,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整改、早消除;要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增强工人自身安全意识、熟知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每个工人都能具备从事本职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重庆市开州区交通局,应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完成计划内的检查任务,并按要求做好相关检查复查记录;及时警示施工企业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坚决要求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对施工企业的监管要常态化、长效化,检查中要针对企业是否对工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相关职责等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要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三)开州区郭家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各企业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有问题的要及时指出,并督促企业进行及时的整改落实,要促进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重庆开州郭家镇津关村1社、2社产业道路

                硬化项目“6·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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