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开州 )应急罚〔 2023 〕3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金沃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镇安街道兴合村7组
邮政编码:4054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毛*桃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18********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开州区大邱初级中学建设项目部检查时,发现项目部左侧堆料场有一工人正在切割散装水泥罐。经查,该堆料场散装水泥罐属于重庆金沃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为毛*桃,现场切割拆卸散装水泥罐的工人张*森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主要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1.证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森正在从事切割拆除散装水泥罐作业,2.张*森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主要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1.毛*桃是该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证明张*森正在从事特种作业;2.证明该公司张*森正在从事切割拆除散装水泥罐作业和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主要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张*森正在从事切割拆除散装水泥罐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由于重庆市开州区金沃建材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毛*桃主动报告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落实整改。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