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1〕三大队-60号
被处罚人:潘*珍 性别:女
身份证号: 511225********7668
家庭住址:开州区镇东街道镇**区
邮政编码: 405400 联系电话:15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开州区镇东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和镇东派出所民警在开州区镇东街道镇东社区石龙路148号门市内发现储存有烟花18件,爆竹45件零12盘5封。经查,该门市系开州区镇东街道镇东社区石龙路152号重庆市开州区小冉焚化品加工厂(小冉焚化品专业配送中心)的仓库,其负责人系你本人,且你本人在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主要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一是证明开州区镇东街道镇东社区石龙路148号门市内确实储存有烟花爆竹;二是证明开州区镇东街道镇东社区石龙路148号门市系开州区镇东街道镇东社区石龙路152号重庆市开州区小冉焚化品加工厂的仓库;三是证明你本人系重庆市开州区小冉焚化品加工厂的负责人。
主要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一是证明开州区镇东街道镇东社区石龙路148号门市内确实储存的烟花爆竹是你本人的;二是证明开州区镇东街道镇东社区石龙路148号门市是开州区镇东街道镇东社区石龙路152号重庆市开州区小冉焚化品加工厂的仓库;三是证明你本人系重庆市开州区小冉焚化品加工厂的负责人;四是证明你本人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主要证据三: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一是证明开州区镇东街道镇东社区石龙路148号门市内确实储存有烟花爆竹;二是证明我局已依法对该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扣押。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因你本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所得为500元,考虑到你本人主动中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给予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罚款贰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开州广场支行,账号50001223900050214267(户名: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