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林业生产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
案件类型 |
序号 |
可处罚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一 |
盗伐林木案件 |
1 |
盗伐林木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二 |
滥伐林木案件 |
2 |
滥伐林木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
三 |
毁坏林木、林地案件 |
3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4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5 |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四 |
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
6 |
破坏退耕还林地表植被的行为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7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8 |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9 |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五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案件 |
10 |
擅自复耕的行为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六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 |
11 |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
12 |
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
13 |
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14 |
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15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16 |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
17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18 |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条 |
19 |
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
20 |
非法为食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
21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为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
七 |
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 |
22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 |
23 |
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24 |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25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26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27 |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28 |
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八 |
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案件 |
29 |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30 |
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第八十一条 |
31 |
非法提供或者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32 |
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
33 |
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
34 |
非法采集林木种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 |
35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四项 |
36 |
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项 |
37 |
非法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
38 |
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39 |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40 |
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
41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
42 |
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43 |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九 |
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 |
44 |
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45 |
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十 |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案件 |
46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47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48 |
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行为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十一 |
其他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 |
49 |
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行为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
50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第七十七条 |
51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52 |
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
53 |
非法改变林种的行为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