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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开州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州水利〔2020〕143号

 

各小水电站:

经研究决定,现将《开州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州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确保河道生态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要求,结合我区小水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发展的战略决策,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修复河流生态系统,促进小水电站生态、和谐、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生态发展。满足人饮饮水、农业灌溉和河道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开展发电、养殖等其它综合利用,各小水电按照《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开州水利〔2020〕142号)足额下泄生态流量。

(二)绿色发展。创新体制机制,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经济利益、效益至上”的陈旧观念、狭隘思想转变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至上”的博爱观念、大爱思想上来,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

(三)和谐发展。协调做好人与水、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经济与生态和谐共生、互利发展。

(四)统筹发展。统筹各级各部门、各水电站和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电站业主履行主体责任,社会组织及广大群众参与公共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能够满足小型水电站拦河坝下游河段内生态用水需求,维持河流基本形态和生态功能,防止非季节性河道断流,避免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遭受无法恢复的最小流量。

本办法中的小型水电站,是指单站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是指小型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核定、泄放实施建设、监测监控和监督执法管理等有关活动。

第六条  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统筹协调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协同解决好全流域生态用水问题。

 

第二章 生态流量

 

第七条  根据《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技术规范SL/Z 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 3509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 525》等技术规范,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考虑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确定生态流量。

第八条  小水电站采取措施保障下游河道生态流量,控制河道减水程度,防止河道脱流,充分发挥河道生态自然修复功能。

第九条  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由区水利局商区生态环境局确定;其中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组织专题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三章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第十条  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改造电站引水系统、泄洪闸门、溢洪道闸门、大坝放空设施、冲砂设施,增设专用生态泄水设施或生态机组等措施,制定生态流量下泄方案,报领导小组、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一)生态机组:在坝(闸)后增设生态机组,以长期运行发电的方式,承担生态流量泄放任务。生态机组管道系统要增设旁通管道,以承担检修期生态流量泄放任务。

(二)生态基荷:对于坝式(坝后式及河床式)水电站,确定电站基荷任务,其发电流量满足生态流量要求。

(三)泄流槽(孔、闸)等:以保障生态流量为目标,新建、改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设计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明确安装位置、安装高程(低于发电取水坝、渠首渠道底部高程)、放水设施尺寸和数量。

第十一条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可以在下游受影响河段,因地制宜地采取河床清淤整治,或修建亲水性堤坝、生态跌坎、生态堰坝、过鱼设施等生态修复措施,改善拦河闸坝下游河湖水资源条件,恢复河流连通性,为水生生物营造栖息环境。

第十二条  新建小水电应按照环境保护规划、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严格实行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  新建小水电站工程蓄水时,应充分考虑蓄水期对下游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选择合理的时机和生态友好的蓄水方案,优先考虑采用专用泄放设施,足额下泄生态流量。

第十四条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或改造由小电站业主负责,完工后可申请验收或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且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投入运行,并报水利、生态环保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系统,包括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站点、实时数据图像资料传输和区级监测监控平台。

第十六条  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系统采用动态视频与静态图像监测监控两种模式。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站点有4G及以上网络覆盖的,采用动态视频监测监控模式,监测内容为流量泄放口的实时图像与实时流量数据,并将流量数据动态叠加在视频上,实时上传;如无4G及以上网络覆盖的,采用静态图像监测监控模式,监测内容为流量泄放口的动态视频或定时拍照,保存生态流量连续泄放的图片、视频或监测数据备查,由人工定时收集并上传平台。

第十七条  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系统要易于扩充和升级,易于使用和管理。对泄流放水口进行远程监控,直接将信息上传平台进行后续的数据处理,监控软件支持多角色、分权限管理,监测设备设施、数据传输、后台监管系统等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办水电函【2019】1378号)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确保监测数据(图像)及时准确接收,满足生态流量监管需要。条件具备后,按相关程序和要求,接入水利部、生态环境部等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实时监管和数据共享。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主体单位,负责对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监控设备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持续正常运行。设施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及时修复。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标语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力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实时加强小水电生态流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对不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督促业主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生态问题突出的,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生态流量泄放不足、影响河道生态的小水电站,各职能部门依法责成进行整改,涉及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控监测设施因人为有意破坏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水电站即投入运行的,由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按要求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在建小水电站,区水利局不予组织蓄水、通水等阶段验收,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区水利、经信委、供电公司等部门组织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的小水电站,不得投入运行。

第二十八条  对所属水电站不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水电开发企业,发改、水利、环保、规资、经信、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新申报项目加强审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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