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
关于废止部分区水利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开州水利〔2023〕89号
各乡镇(街道),有关取水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0〕5号)文件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单位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州水利〔2021〕170号)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相关规定以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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