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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980885X8/2023-00034 [ 发文字号 ] 开州水罚字〔2023〕1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3-06 [ 发布日期 ] 2023-04-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当事人:彭*才(身份证号:51*************2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高桥镇****

电话:135********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336日对你(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予以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20232月下旬在高桥镇齐力村3组齐力河支流河道内建设混凝土棚。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当事人陈述和他人佐证;

2现场影视、图片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通报批评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

2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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