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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2-04181 [ 发文字号 ] 开州水罚字〔2022〕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3-10 [ 发布日期 ] 2022-03-31

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开州区水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水罚字〔20222

金达元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

经查你(你单位)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2021125日至9日期间在开州区温泉镇**23组长流水河道内擅自筑建拦水坝,影响河道行洪。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水事违法案件照片说明》证实,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十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我局给予你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到开州区水利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水

                            20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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