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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980885X8/2022-00026 [ 发文字号 ] 开州水罚字〔2022〕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2-24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水罚字〔20223

彭美洪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天和镇

你(单位)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在实施开州区天和镇天和村公路硬化项目中,20211227日组织人员擅自在附近河道内开采河道砂石资源100方用于该工程建设以上违法事实有《重庆市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水事违法案件照片说明》等证实,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采砂”的有关规定。

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干流以外的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货值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到开州区水利局缴纳罚没款共计22000元(大写:贰万叁仟叁佰元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

202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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