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和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的企业 【优惠内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享受条件】 (1)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5)《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