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科技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州科发〔2018〕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开州区科技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2018年2月23日      

 

重庆市开州区

科技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开州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与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8〕9号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教〔2015〕275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6〕52号),结合重庆市开州区科技体制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开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利用区应用技术研究及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研资金)资助的,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审定、区科委立项并由区应研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科委职责

1. 依据年度工作任务提出项目实施方案,会同区财政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2.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

3. 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4. 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5. 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必要时组织经费审计;

6. 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六条 区财政局职责

1. 核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审等资金预算;

2.会同区科委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

3.组织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4. 参与项目申报核查、评审及日常监管。

第七条 项目组织部门职责

1. 定期检查、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2. 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3. 做好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

4. 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职责

1.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按项目任务书的约定保障项目实施;

2. 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和保障条件,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

3.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4. 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确保项目按期结题;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类别

(一)项目主要包括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集成示范、应用开发、前沿与应用基础研究、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研发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七类。

(二)项目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 重大专项。根据全区科技发展需要,以自主设计方式明确主要研究目标和内容,采取择优委托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解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和前瞻性的专题项目。

2. 重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

技术创新性强,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支撑的技术应用及研发项目。

3. 一般项目。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应用及研发项目。

(三)项目资助标准。重大专项为5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为30-50万元(含50万元),一般项目为30万元及以下。

第十条 项目立项

(一)立项程序

一般包括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申请、形式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政府审定、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

1. 发布项目指南。区科委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确定重点支持领域,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渠道、方式等。

2. 项目申请。项目申请者向区科委提交项目书面申请资料。

3. 形式审查。区科委对项目申报资料的格式、承担单位和人员条件、研发内容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

4. 实地考察。区科委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察看。

5. 专家评审。区科委组织专家对实地考察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拟立项项目名单。

6. 政府审定。区科委将拟立项项目报区政府审批。

7. 下达计划。区科委将区政府批准的项目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8. 签订任务书。列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下达立项计划后,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任务书方式明确项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权责利。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如项目考核指标变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延长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次,延长的时间不超过1年)等需调整的,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调整内容。

(二)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 立项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重大专项);

3. 承担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 合作开发项目须提供科技合作开发协议。

(三)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项目承担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力资源、技术装备条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承担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的单位是企业的,原则上应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区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 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3. 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度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 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区级在执行项目数不超过2项,本年度申请的项目数不超过1项。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1. 区内已有类似科研成果,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2. 区科委已立项支持过类似的项目的;

3. 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4. 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5. 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6. 有逾期未结题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7.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五)项目实行评审制度。评审包括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三种形式,以会议评审为主。

(六)为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项目,可以实行定向申报和简化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过程管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项目期中执行情况报告。

(二)项目实施年限为1-3年。对跨年度实施项目,由区科委进行中期检查评估,评估结论包括继续执行、暂停拨款、终止实施。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项目负责人;

4.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5.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6.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委可强制终止项目: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期检查评估,或者连续两次整改未通过的;

2.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3.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应当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经书面催促,限期内未申请主动终止的。

区科委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诉,区科委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确定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实施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区科委。同时,区科委、区财政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该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处置由财政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并追回剩余的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

(一)项目结题包括验收结题和总结结题两种形式。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进行验收结题,一般项目按实际情况分形式结题。验收结题按照“提交验收结题材料—召开专家验收会—审批验收报告”的程序进行。总结结题按照“提交总结结题报告—审批结题报告”的程序进行。

(二)项目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完成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评价。

(三)项目验收组应由专业技术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实行回避制。重大专项验收组一般不少于7人,重点项目一般不少于5人,一般项目不少于3人。

(四)验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对项目提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建议,报区科委审定。

项目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经费使用合规,为“通过验收” 。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 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2. 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3. 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详;

4. 擅自改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5. 结题逾期时间超过半年(含半年)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再次申请验收。项目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承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

(六)区科委对已经结题的项目应建立绩效追踪报告制度。

(七)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任务书等相关约定执行,科技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评估

(一)项目管理建立专家评审机制

区科委建立和完善专家库,专家咨询活动的有关情况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2. 熟悉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3. 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遴选评审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资助方式

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需要,采取无偿资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资金开支范围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6.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渝所需要的费用。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的10%。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费用。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开支标准参照重庆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其他支出: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

1.管理费: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2.绩效支出: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补贴。

项目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最高不超过60%。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在扣除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水、电、气等必要成本消耗后,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资金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分期拨付方式为项目任务书签订后拨付项目经费的50%,项目验收结题后拨付50%。

第十七条 资金监管使用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必须接受区科委或区科委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未按任务书规定进度进行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区科委依法依规延期拨款、停止拨款、收回已拨经费。

(二)项目开展需要项目合作单位的,应当事前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约定资金开支范围并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等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市、区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

(四)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任务书、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如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专利维护费等,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违规列支招待费,不得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不得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五)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对该项目开展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

(六)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项目单位(或负责人)有弄虚作假骗取立项或验收、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合同约定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行贿受贿等情况之一的,将被纳入黑名单,并对其采取终止项目、追回经费、取消三年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人员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的,区科委宣布评审意见无效,并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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