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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1996/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科技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关于征求《重庆市开州区科技指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重庆市开州区科技指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进一步规范科技指导性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申报质量和实施效果,区科技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开州区科技指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456日前,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区级机关综合办公楼E213

邮编:405400

电话:023-52255356 传真:023-52255880

电子邮箱:512084590@qq.com

附件:《重庆市开州区科技指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开州区科学技术局

                  2024428

重庆市开州区科技指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指导性项目(以下简称指导性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申报质量和实施效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性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开州区指导性项目是指在区级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工农业经济发展领域和在卫生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开展的技术研发、试验示范、科技成果转化等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人文社科类的科学管理研究软课题项目。

第四条 指导性项目的研发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不给予财政经费支持。

第五条 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到项目验收期间,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明确、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六条 重庆市开州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指导性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指南发布、审批、立项、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科技局职责:

(一)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评审、立项、验收;

(三)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等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专家库。

第八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申报、实施项目;

(二)选派专家对项目立项、结题进行评审;

(三)协调处理项目申报、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承担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完成项目规定的目标任务,审核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材料等;

(二)落实项目实施必备的人才、技术、装备、资金保障等配套条件,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四)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 评审(咨询)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指导性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包括:较强的科研能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管理能力,自筹的科研经费能落实到位等;

(二)目申报必须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研究的内容和创新技术及知识产权等考核指标、重点任务、技术参数要定性凝炼、量化清晰、可供论证;

(三)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四)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十二条 指导性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指导性项目申请书;

(二)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三条 指导性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两次,上半年41日至430日、下半年101日至1031日,具体时间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区科技局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在申报截止后30日内,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指导性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预期效果等内容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形成立项项目清单。区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下达指导性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期限、实施内容、考核指标。项目任务书是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调整内容。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实施期内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涉及项目牵头单位、考核指标、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延期等重大事项的变动,需及时书面报告。

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任务书予以变更。

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当启动终止程序:

(一)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技术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者死亡等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者无法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者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者已注销、吊销的;

(五)发现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

(六)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二十条项目终止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区科技局强制实施终止。

属于第十九条(一)(二)类情形的,项目牵头单位及时主动申请终止,经区科技局审核情况属实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其他终止情形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强制终止的项目区科技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诉,区科技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第六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期届满应当进行验收评价,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完成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任务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1个月前提交验收报告,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为专家评审,验收结题按照提交结题报告召开专家评审会的程序进行。项目验收专家由项目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的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对项目做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建议,报区科技局审定。

项目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为通过验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 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2. 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3. 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详;

4. 擅自改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5. 结题逾期时间超过半年(含半年)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再次申请验收,验收的时间为下一轮区科技局组织的项目验收,项目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区级科技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任务书等相关约定执行,科技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项目单位(或负责人)有弄虚作假骗取立项或验收、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合同约定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等情况之一的,将被纳入黑名单,并对其采取终止项目、取消三年内科技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的,区科技局宣布评审意见无效,并取消其参加评审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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