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

管理的通知

开州卫发〔2022〕24号

 

各区属医疗卫生机构,镇乡(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

近期,区生态环保督查办牵头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进行了暗访,对我区未按照规范处理医疗污水的2家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通报。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规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规范管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工作机制,建章立制,规范操作,建立台账,加强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提高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管理能力,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环保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原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环保部《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对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废弃物管理

(一)做好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管理。医疗机构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医疗机构要健全医疗废弃物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的分类及管理,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确保医疗机构内废弃物安全规范管理。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精细化全程跟踪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

(二)落实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管理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鼓励由牵头医疗机构负责指导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和管理。将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管理纳入医疗机构重点目标任务,并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三)规范医疗废物收集暂存交接。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转运等情况。医疗机构严禁混装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建设和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医疗机构内部转运要规范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医疗废物转运至集中处置单位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规范执行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制度。

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务必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个体诊所(门诊部)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包括分类收集、暂存、转运)的监督检查与指导,督促辖区内村卫生室将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及时转运至本单位暂存,由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运并处置。因特殊原因确无法交(转)运医疗废物的时期,相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安全处置。

(四)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 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 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严禁在生活垃圾中混入医疗垃圾。做好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分类、交运工作。

(五)加强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管理。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各医疗机构(特别是诊所、门诊部)应制定处理流程,按照标准做好可回收输液瓶(袋)的收集,并集中移交回收企业。被污染的输液瓶(袋)要按医疗废物收集;可回收的输液瓶(袋)使用后应专门收集,严禁混入针头、棉签、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应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统一由具备资质的回收单位回收,并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

三、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医疗污水达标排放

(一)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置。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已有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改造。新建或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应满足《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04)和《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做到处理效果好、运行安全、管理方便、占地面积小、造价合理、运行费用低、自动化程度高等要求,并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应根据医疗机构总体规划、污水总排出口位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独立设置。同时,污水处理设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医疗污水严格达标排放。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1的规定;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的规定;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医疗机构含有放射性、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和废气排放均应符合相应规定。

(三)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应纳入本单位正常的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应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加强对医疗污水处理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大监测力度,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监测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没有条件进行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测,消毒效果不达标的机构应积极组织整改。医疗污水的排放及监测应接受区生态环境局的指导和管理。

四、其他信息

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监督举报电话:85920116;

 

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发布

微博

微信

部门街镇

无障碍

安全生产举报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开州区部门镇街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