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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现制现售饮用水

监督管理的通知

开州卫发〔2023〕21号

 

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有关企业,各有关单位:

目前,全区住宅小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现制现售饮用水逐渐兴起,为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现就加强开州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现制现售饮用水定义

是指以市政供水为原水,通过水质处理器再次过滤消毒,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出水水质要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技术指标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实体单位(以下简称经营者)是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责任主体,经营实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营者的义务

(一)取得经营资格。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实际经营活动要与核定经营范围相符。

(二)开展水质检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值、耗氧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进行检测,并根据其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要求进行相关项目检测。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者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对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身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四)完善管理档案。经营者应当制定现制现售经营点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管理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售水机维护和清洗消毒以及滤材滤料更换等记录、水质自检记录、一年内合格的饮用水卫生抽检报告、售水机及供水管材管件等进货索证资料、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等资料。

(五)主动公示信息。经营者应在现制现售饮用水水机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售水机和所更换滤蕊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水质检测报告、健康证、清洗维护记录、水处理材料和部件更换记录、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所制售饮用水价格表等情况。

(六)遵守价格和广告管理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进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广告宣传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加强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将切实依法履行职责,不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经营手续不全或不合规、卫生管理不到位、水质监测不合格、张贴违法广告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核查并依法处置。

 

 

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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