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开州区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通告
为提升我区中医医疗质量,规范区级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促进医疗质量同质化和持续改进,我委起草了《重庆市开州区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10月18日。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区卫生健康委中医综合科。凡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材料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材料需出具实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85920110;
电子邮箱:kzwz85920110@163.com;
联系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中段193号;
收件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综合科;
邮编:405400。
附件:1.重庆市开州区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开州区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1
重庆市开州区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区中医医疗质量,规范区级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医质控中心”)管理,促进医疗质量同质化和持续改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开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中医质控中心是指由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委”)确定的,对全区中医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区中医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由区卫生健康委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承担。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区中医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
管理、考核,根据中医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求,设置中医相关专业质控中心。
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将质控结论作为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院等级评审、专业技术准入、专科评选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区中医质控中心受区卫生健康委委托,负责本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
第二章 规划设置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委下设区中医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以
下简称“区中医质控办”),负责区中医质控中心具体管理事务。
第六条 区中医质控中心采取自主申报、择优遴选的方式确
定,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区中医质控中心。区卫生健康委可根据重庆市质控中心设立情况和质控管理需要设置并适时增减质控中心。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报相关专业区中医质控中心,区中医质控中心所在医疗机构为质控中心挂靠单位:
(一)三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所申请专业具有明显优势且医院综合实力较强,专业学科带头人在全区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二)所申请专业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两年内未发生二级(含)以上医疗事故;
(三)所在单位高度重视区中医质控中心建设,能为区中医
质控中心提供办公场所、设备、经费,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人
员,有条件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区中医质控中心应设置5-1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设质控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各1人,副主任2名,秘书1-2名,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专家数原则上不超过质控中心专家总数的60%。
区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由挂靠单位提出建议人选,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聘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区中
医质控中心主任提名选聘,并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愿意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二)熟悉医疗质量管理和中医药诊疗相关业务知识,能准
确应用医疗质量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价督导等
工作;
(三)区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原则上由该中心挂靠单位分管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挂靠单位相关专业学科带头人担任,原则上应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专业可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区中医质控中心设置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中医质控中心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挂靠单位相关专业情况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四)挂靠单位对承担相关专业区中医质控中心的意见以及
工作场所、设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
(五)区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资质条件,拟组建
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
员数量、资质条件;
(六)本专业区中医质控中心建设的思路和工作规划。
第十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答辩和现场审核。经综合评判后对拟批准设置的区中医质控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该专业区中医质控中心。
根据工作需要,区卫生健康委可以适时对已设立的区中医质
控中心进行撤销、整合或重新遴选挂靠单位。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十一条 区中医质控办设主任1名,并配备临床医学、中
医药学或卫生管理等相关专业专(兼)职工作人员。质控办主要
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区中医质控中心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督查方案,撰写全区中医质控工
作半年及年度总结;
(三)定期汇总发布各区中医质控中心质控简讯,编撰、保
存年度质控报告;与本区卫生监督机构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四)建立全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及档案库;
(五)做好结果运用,对存在中医医疗质量严重隐患的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单位;
(六)区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区中医质控中心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管理要求,报区中医质
控办审核后由区卫生健康委发布;
(二)拟定本专业质控队伍的发展规划,指导各中医医疗质控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本专业的质控标准、质控经验、薄弱环节、改进措施等;
(三)制定本专业质控计划,开展质控考核,出具年度质控
报告,撰写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对质控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
行指导并追踪落实,将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情形及时上报区中医
质控办。
(四)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质量管理相关指标数据,建立
本专业信息资料数据库和中医质控档案、台账等,形成质控工作
报告或简讯;
(五)对本专业各中医医疗的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开展专项督查,特别是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质控,出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督查报告;
(六)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基本建设标准、人员资质、
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政府部门决策
提供依据;
(七)承担中医相应专业全区培训进修学习任务。
(八)完成区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区中医质控中心主任职责:
(一)组织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专业质控工作人员理论学习,贯彻执行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技术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本专业质控专家制订医疗质量考核标准、督查工
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质控中心工作规划;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
并对质控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定期向区中医质控办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
对策、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区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各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担任质控工作联络员,负责与相关专业区中医质控中心的沟通联系和本辖区、本单位的质控管理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质控中心的要求,做好质控和数据填报工作。
第四章 运行考核
第十五条 区中医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托专家委员
会对质控中心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本专业质控决策和具体
质控工作。
区中医质控中心不刻章、代章、印制红头发文稿纸,由挂靠
单位代章。
第十六条 区中医质控中心每年1月底向区卫生健康委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经审核后按计划开展年度质
控工作。每年年底出具质控报告告知医疗机构,同时书面报送区
中医质控办。
第十七条 区中医质控中心使用医疗质量数据应当向区中医质控办提交使用需求申请,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在规定
范围内使用相关数据,不得用于与质控工作无关的其他研究。发
表文章、著作等成果应当注明数据来源,将区中医质控中心作为
第一单位。
各区中医质控中心要加强对质控报告和数据安全的管理,落
实数据资源安全责任制,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数据资源安全管
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区卫生健康委对区中医质控中心、质控中心主任及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及动态管理。
(一)区中医质控中心和主任每届聘期4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聘期内每年均进行年度考核;
(二)区中医质控中心和主任在聘期内累计两年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并重新遴选;
(三)4年聘期届满后,区卫生健康委根据聘期内年度考核
情况和工作效果决定是否重新遴选区中医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及主任;两届聘期届满后,重新遴选区中医质控中心及主任;
(四)区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在聘期内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
能承担主任工作,可由挂靠单位重新推荐,按程序报区中医质控
办,经区卫生健康委同意,直至本届聘期结束后重新遴选;
(五)各区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质控中心成
员进行调整,调整后人员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六)区卫生健康委可根据区中医质控中心实际运行情况,
在聘期内或聘期届满后适时调整相关专业区中医质控中心和中
心主任。
第十九条 如区中医质控中心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
核定为不合格。
(一)国家有发布行业质控标准的情况下,未组织落实国家
质控标准;国家暂未发布行业质控标准的情况下,未制订行业质
控标准;
(二)未按照质控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参
加年度考核;
(三)区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在工作中发生违规
违纪,受到行政处罚;
(四)挂靠单位所在专业发生二级(含)以上医疗事故;
(五)挂靠单位不能按规定支持质控中心工作或匹配的专项经费不能及时到位;
(六)区卫生健康委认定为未履职尽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区卫生健康委对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区中医质控中心予以通报表扬等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中医质控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严肃处理,直至重新遴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区中医质控中心,按
照本办法规定补报相关材料,由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
和实际需要,依照本办法予以确定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重庆市开州区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提升我区中医医疗质量,规范区级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促进医疗质量同质化和持续改进。根据《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渝卫发〔2020〕5号)《重庆市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渝卫发〔2023〕2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重庆市开州区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广泛调研了解。区卫生健康委广泛调研我区中医工作情况,了解各医疗机构对中医药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就意见建议进行全面梳理,切实掌握我区中医医疗质量工作的现状、问题和需求,为起草文件打好基础。
(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结合我区实际,区卫生健康委起草了《重庆市开州区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9-10月,广泛征求了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属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及委机关各科室意见,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部分医疗机构代表和专家意见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区卫生健康委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重庆市开州区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规划设置、职能职责、运行考核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4条。对《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做了总体规定,明确了区中医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机构设立。区卫生健康委可根据需求,设置中医相关专业质控中心,负责本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质控结论将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专业技术准入、专科评选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规划设置共6条。区卫生健康委下设区中医质控办,负责区中医质控中心具体管理事务。明确了区中医质控中心申报制度、申报对象、申报条件、人员设置等内容。区卫生健康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已设立的区中医质控中心进行撤销、整合或重新遴选挂靠单位。
第三章职能职责共4条。明确了区中医质控办、区中医质控中心、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及医疗机构的职能职责,规定了挂靠医院承担相关中医专业全区培训进修学习任务。
第四章运行考核共6条。明确了区卫生健康委对区中医质控中心及相关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及动态管理,对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区中医质控中心予以通报表扬等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中医质控中心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严肃处理,直至重新遴选。
第五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