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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4391/2024-0008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关于征求《开州区卫生健康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开州区卫生健康系统政府投资项目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投资行为,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确保本系统基本建设实施规范,区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开州区卫生健康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4829日前,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中段193号区卫生健康委306办公室

邮编:405400

电话:023-85927910传真:023-85920101

电子邮箱:1343889845@qq.com

附件:《开州区卫生健康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822

开州区卫生健康系统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投资行为,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确保本系统基本建设实施规范,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重庆市开州区政府投资细则的通知》(开州府发〔2023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单位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一)新建工程:各类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各类附属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二)流程改造及修缮:室内外装饰装修、防漏治理、水电安装、医气、手术室改造等;

(三)附属工程: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绿化、医院文化建设、污水处理等;

(四)中介服务: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招标代理服务、造价服务、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测绘等事项。

第三条明确职责

区卫生健康委对全系统基本建设工作实施行政决策管理和指导监督,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计划实施项目建设,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办理建设手续、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监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完善档案资料,沟通协调相关部门。

各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项目业主法人代表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和稳定工作负总责和首要责任,负责确定建设方案,控制项目投资,办理建设手续,合同签订,监督各参建单位行为,监督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做好收方计量、认质确价等工作,严格履行变更程序,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项,完善项目资金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屋建设领域政府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决策

预算已安排、使用医院自筹资金且不需要区财政统筹资金。基层医疗机构估算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估算投资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医院集体研究决策通过后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估算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分层级决策。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估算投资50万元以内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照“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后向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分层级决策。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纳入全区重点项目管理,实行集中决策制度。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年只申报一次,且需纳入本单位年初预算。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经委领导和相关人员现场决策后,可先行实施,后由项目责任单位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决策,并按相关规定完善手续。

第五条严格报批程序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依法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建筑面积小于500㎡或投资小于100万元的装修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实施应当遵循投资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绩效评估→项目招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结(决)算→资料存档→资产移交等基本建设程序,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二)严格执行既有建筑二次装修工程消防审批规定。建筑面积大于1000㎡医院病房和门诊楼等特殊建设工程需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投资大于1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施工许可;建筑面积小于500㎡或投资小于100万元的其他建设工程和不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施工许可的特殊建设工程,需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但必须出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非必要)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

第六条预算审核

估算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依法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估算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发包前由项目法人单位送区财政局审核;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造价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在发包前由项目法人单位送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区发改委进行工程造价复核;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在发包前由项目法人单位报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工程造价复核;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编制详细预算清单,由项目法人把关。

估算投资在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项目预算绩效评估审核审增(减)率超过10%,审核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预算编制单位承担,同时将项目法人单位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七条 造价控制结果运用

对经造价复核的1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项目(含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提倡按复核结果下浮不低于20%作为发包最高限价。估算价1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应按行业取费参考标准参照下浮不少于20%。具体下浮比例由项目法人单位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在发包前需备案后方可招标。

第八条招标投标管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选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

(二)合同估价在1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施工及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邀请招标或在备选承包商库中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程序及要求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和抽取。

(三)合同估价在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以内的施工、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由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确定发包方式,并组织实施。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随机抽选、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中标单位必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资质。

(四)1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业主自购材料、人工等)。对具备相应条件的同类项目(同时具备开工条件,相同行业类别)必须打捆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无资质个人。

(五)中介服务选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招标。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通过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按照“一事一选”原则,各单位自主决定采用按照择优选取、随机选取、竞价选取、直接选取等方式合规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合同管理

项目建设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进行合同实施内容变更的,项目合同变更提出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地勘等单位进行会商(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设计变更增减投资工作台账,设计变更增减投资单独核算、不得相互抵消),编制设计变更方案,详细说明拟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变更后工程造价增减情况,经卫健委同意后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按以下程序审定:

单项增、减投资10万元(不含)以下或累计增、减投资5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后实施;单项增、减投资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或累计增、减投资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由分管副区长审定;单项增、减投资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或累计增、减投资1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由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单项增、减投资40万元(含)—50万元(不含)或累计增、减投资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项增、减投资5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增、减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条质量安全管理

项目业主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应当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履行法定责任和合同义务,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落实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有效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房屋装修施工中影响房屋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安全鉴定,不得影响房屋主体安全、建筑消防安全、房屋功能安全。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委外作业安全管理“十要十禁”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

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单位依法组织验收,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完善相应建设档案资料。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组织验收;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院管会、监委会、职工代表、有关参建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区卫生健康委抽查验收;1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对照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结(决)算审核

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办理结(决)算,原则上同一项目所有建设工程全部竣(交、完)工后,集中送审工程结算;依法分批招标项目可按标段送审。除区审计局列入年度结(决)算审计计划的项目外,估算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结(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单项合同价1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建设工程结(决)算由项目法人单位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结(决)算由项目法人单位自行把关。

第十三条备案管理

1.发包备案。工程在发包前,各单位根据复核金额,合理确定发包限价和发包方式,并将项目发包备案表提交区卫生健康委备案。5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项目,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在项目发包备案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2.完工备案。基层医疗机构3万元以上、区属医疗卫生单位3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台账备案管理,每季度上报一次。基层医疗机构5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应提交相关建设资料到区卫生健康委备案,未备案项目财务上不予付款。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

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在结算审核前,累计拨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5%。中介服务费、土建及设备款均通过银行转账及时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方或工程承包单位,不得现金支付,不得通过委托的方式支付到合同约定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工程开工后,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质保金和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后才可支付工程尾款。工程招标前投标保证金按照2%收取,合同签订前履约保证金按照10%收取。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履行项目建设的权利和义务,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负责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工程量和资金的监管,对项目工程建设负总责,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业主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监理制”“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到位。

第十六条纪律要求

各单位要严禁无报批手续自行建设,严禁肢解工程发包,严禁将项目发包私人,严禁随意增加工程投资,严禁与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徇私舞弊,严禁权钱交易。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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