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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3-025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9-09 [ 发布日期 ] 2023-09-09

健康服务常见政策问答

1. 什么是医疗美容?

答: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2. 医疗美容是否安全?

答:在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由专业的美容医生(具有执业资格的美容主诊医师)进行的治疗、操作、手术等是相对安全的。

3. 什么是“黑医疗美容”?

答:所谓“黑医疗美容”一般是指非正规医疗从业人员,在非医疗机构,用非医疗产品或者医疗产品违法违规操作的医疗美容行为。

4. 医疗美容应该去哪里做?

答:去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以及设置有医疗美容科(室)的其他类型医疗机构。

5. 什么是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

答: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因此,可通过查看美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确定是否为正规医疗美容机构。

6. 所有医疗美容项目都可以在医疗美容机构做吗?

答:不是。不同级别的医疗美容机构可以开展的美容项目是不同的。医疗美容项目有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美容机构可开展的美容项目级别不同。如,美容外科项目,仅三级整形外科医院、设有医疗美容科或者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可开展所有一、二、三、四级项目,且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且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7. 所有医生可以做医疗美容吗?

答:不是。首先是该医师需要拥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完成执业注册。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者在其指导下实施。如有需要,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查询医生执业注册信息,并核对该医师是否具有主诊医师资格。

8. 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可以随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答:不是。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也对医疗广告发布内容进行了严格限定。

9. 若出现医疗纠纷,患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哪些病历资料?

答: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10. 如何辨别医疗美容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是否正规?

答: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核实真伪。同时,注意核查药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方便查验。

11. 遇到非法机构或者非法行医该怎么办?

答:首先应避免自身的人身损害,切勿至该机构就诊。同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12. 如何查询医疗美容机构执业信息?

答: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的信息查询栏目“医院执业登记”项目中查询(查询路径: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服务—信息查询—医卫机构—医院执业登记)。按照查询说明,选择医疗机构所在省份,输入医疗机构名称关键字后,可查询到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是否包含“医疗美容科”相关科目。

13. 如何查询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信息?

答: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的信息查询栏目“执业医师”项目中查询(查询路径: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服务—信息查询—医卫人员—执业医师)。按照查询说明,选择医师所在省份,输入医师全名后,可查询到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若该医师为主诊医师,可在“美容主诊医师专业”项目查询到其备案的医疗美容专业。

14. 什么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规定,我国法定职业病共有10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15. 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是谁?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16.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7. 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应当怎么办?

当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后,可携带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18. 诊断职业病需要提供劳动者哪些资料?

诊断职业病需要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及体检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及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19. 什么是职业史?

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工种、岗位。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0. 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什么待遇?

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1.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2. 什么是职业禁忌?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3. 公共场所是指哪些地方?

202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24.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如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5. 什么情况视为吸烟?

吸烟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的行为。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

26. 劳动者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7. 劳动者是否有权利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劳动者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28. 哪些场所禁止吸烟?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从室内、室外两个方面分别对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但是,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

(一)餐饮服务场所;

(二)住宿休息服务场所;

(三)公众娱乐场所。

鼓励前款规定的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第九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三)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29.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以外设置吸烟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可以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引导标识;

(四)配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并配备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资料。

在《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设置吸烟区,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30.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方面,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有让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31. 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劳动者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权利,可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2. 个人在控烟工作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

33. 劳动者上岗前是否需要签订合同?

劳动者上岗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他安全规程。

34.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控烟工作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提供吸烟有关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

(三)劝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者,对不听劝阻的,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经营者、管理者可以依法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

35. 职业病危害严重或者一般的用人单位,在配备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上有什么规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6. 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在控烟工作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二)让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三)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门口五十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37.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38. 如何管理烟草广告和烟草促销?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二)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四)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五)以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开展冠名活动。

鼓励本市影剧院、楼宇广告播放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广告。

39.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40. 公共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由谁负责?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下列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场所、旅游景区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商品批发零售、烟草专卖零售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体育运动健身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前款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相关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员,协助做好控制吸烟相关监督工作。

41.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42. 若发现违反《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行为的,如何投诉举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43. 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或者学校予以批评教育,监护人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4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有什么要求?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45.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7. 职业病危害严重或者一般的用人单位,对开展检测评价工作有什么规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8.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9. 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违反控烟规定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的;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50.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51.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开展哪些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52. 如违反烟草广告或者烟草促销有关规定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或者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或者以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开展冠名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哪些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4.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烟职责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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