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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健康乡镇等健康细胞建设的通知

日期:2022-08-19


开州爱卫〔202217


关于深入开展健康乡镇等健康细胞建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国爱卫办、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办关于印发健康村等健康细胞和健康乡镇、健康区县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2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渝府发〔20218号)《重庆市开州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卫生乡镇健康乡镇及细胞创建工作的通知》(开州爱卫〔20223号)等要求,加快推进健康城镇、健康细胞建设,筑牢健康中国建设微观基础,现就做好健康乡镇等健康细胞建设通知如下:

一、创建内容

健康乡镇、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医院、健康企业、健康家庭。

二、创建目标

按照健康乡镇、健康村(社区)、健康机关(企业)、健康学校(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规范(试行),引导和规范健康细胞建设,促进全社会健康环境改善、健康服务优化、健康教育普及和健康行为养成,构建健康开州建设的微观基础。到2025年,新建成健康细胞100个。

三、创建分类

(一)健康乡镇:按照《重庆市开州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卫生乡镇健康乡镇及细胞创建工作的通知》(开州爱卫〔20223号),纳入创建时序的镇乡按年度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建设。

(二)健康村(社区):按照自愿建设、申报的原则,已获得重庆市生态卫生村命名的村均可参与建设、申报,年度建设5个以上健康村(社区)。

(三)健康机关(企业):按照自愿建设、申报的原则,已获得无烟党政机关命名的机关(企业)均可参与建设、申报,按照上级年度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建设。

(四)健康学校(医院):按照自愿建设、申报的原则,已获得无烟学校(医院)命名的学校(医院)均可参与建设、申报,按年度目标任务由主管部门有序推进建设。

(五)健康家庭:由属地村(社区)引导创建,各乡镇(街道)组织有序推进建设。

四、评审、申报及命名

健康乡镇由重庆市爱卫会组织专家评审及命名;健康企业由重庆市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及命名;健康村(社区)、健康机关(企业)、健康学校(医院)由区爱卫会组织专家评审及命名;健康家庭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评审及命名,报区卫生健康委(区爱卫办)备案。每年430日前完成工作申报,930日前提请工作评审。1130日前,区爱卫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照建设规范组织现场评审,12月底前完成命名授牌。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健康细胞建设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重庆市《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内容之一,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要按照《“健康开州2030”规划纲要》相关要求,积极稳妥组织有序推进。

(二)加强领导,做实创建。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工作原则,通过完善健康政策、建设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文化,满足群众健康需求,实现创建目标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做实年度创建目标任务。

(三)掌握标准,做好衔接。区卫生健康委(区爱卫办)将分批次组织部门、乡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把新标准和评审管理办法学懂弄通,不断提高工作能力。联系方式:区卫生健康委(区爱卫办)联系人,郑钞,联系电话023-85920108


附件:1.重庆市(开州区)健康(单位)申报表

2.健康村建设规范(试行)

3.健康社区建设规范(试行)

4.健康机关建设规范(试行)

5.健康学校建设规范(中小学版)(试行)

6.健康促进医院建设规范(试行)

7.健康家庭建设规范(试行)

8.健康乡镇建设规范(试行)

9.健康区县建设规范(试行)

重庆市开州区爱卫办 健康中国开州行动推进办

2022729


附件1

重庆市(开州区)健康(单位)申报表

202 年度)

  •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县(自治县)

    重庆市开州区

    卫生创建情况


    单位概况


    建设情况


    辖区乡镇、街道推荐、评审意见





    爱卫会主任签字:(公章)

    市爱卫办审核意见



附件2

健康村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乡村健康治理水平,有效控制村居健康危险因素,减少农村常见健康危害,提升村民健康素养,全面改善健康状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健康村作为“健康细胞”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的重要抓手之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健康村建设按照属地管理、自愿参与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健康村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指导、部门协作、社会支持、村民参与”通过建设健康环境、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文化等,满足村民健康需求,实现乡村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行政村。

第二章建设健康环境

第六条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建设,村域生态环境优美,村容村貌整洁,各项服务健全,乡土文化繁荣,村民和谐幸福。

第七条完善村域道路、环卫、电力、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实现硬化、绿化、亮化、美化、净化。北方地区积极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积极开展老年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或改造,鼓励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第八条村庄院落环境干净整洁,农户房前屋后和村巷道无柴草杂物、积存垃圾和塑料袋等白色垃圾,河岸、沿村公路、村内道路沿线等无散落垃圾,铁路沿线垃圾有效管控。村内河塘沟渠等水体没有“黑臭”现象,堤坡整洁且无乱搭乱建。

第九条实现自来水全普及,保障饮水安全。村内饮用水源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保护区内无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无有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十条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村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积极推行明厨亮灶,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和销售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第十一条建立生活垃圾收集管理制度,垃圾箱筒布局合理、数量足够、有门有盖、周围清洁,生活垃圾清运及时,无焚烧垃圾现象,鼓励推行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二条建设覆盖全村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或户用污水处理设施,鼓励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居民普遍使用卫生厕所,500户以上村庄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公共区域无人畜粪便暴露。倡导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病媒生物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第十四条村庄声环境良好,无固定噪声源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或得到有效治理。

第十五条农业生产中使用环境友好型肥料、高效低风险农药,无使用违禁农药现象。有收集农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的规定和场所。病死畜禽按规定处置,无随意丢弃现象。完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严格环境监管,减少恶臭污染,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无秸秆焚烧现象。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在易发生溺水、跌落、触电等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三章优化健康服务

第十七条村内有标准化的卫生室,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鼓励设立村健康自助检测点或建设健康小屋。

第十八条提供分众化、个性化健康教育服务,开展健康科普活动,提高村民健康素养,引导村民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鼓励组建村民健康自我管理组织。鼓励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入户指导服务,提高村民科学育儿能力。

第十九条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乡村防控机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配合做好寄生虫病和地方病等综合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关注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残疾失能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采取多种形式为老人和儿童提供日间照料服务,村医或其他医务人员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等服务,推进农村互助性养老。

第二十一条依托相关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为村民提供心理咨询、矛盾调解等服务。

第四章倡导健康文化

第二十二条将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等理念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激发村民健康意识和维护健康的主动性。

第二十三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带头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遵守控烟规定。

第二十四条推进健康家庭建设,引导村民牢固树立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组织村民积极参加“健康达人”评选活动。

第二十五条倡导无烟文化。村内所有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在村内公共场所及村民集中区域有明显的控烟标识,村内无烟草广告和促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第二十六条倡导全民健身文化。村内设立公共健身设施,发挥农村文体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全民健身志愿者作用,组织开展简便易行的群众性健身活动及民族、民俗、民间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传承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引导群众正确使用中医药维护自身健康。

第二十八条倡导绿色环保文化。引导村民节约能源,采取步行、自行车等低碳出行方式,减少使用塑料制品、过度包装产品和一次性用品。避免高噪声行为干扰他人。

第二十九条倡导健康消费理念,不购买、不消费假冒伪劣食品。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

第三十条倡导文明乡风。提倡文明婚育和安全性行为,鼓励村民及家庭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等公益活动。村内无赌博、吸毒、酗酒、卖淫嫖娼等现象和重大社会治安问题。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将健康村建设纳入村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健康村建设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居民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明确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制订健康村建设工作计划,并定期对建设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将健康村建设与乡村治理融合推进,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充分发挥村组干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家庭医生团队等的作用,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和村民等积极参与健康村建设。




附件3


健康社区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社区健康治理水平,有效控制社区健康危险因素,减少社区常见健康危害,提升社区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健康社区建设是落实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是“健康细胞”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健康社区建设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健康社区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指导、部门协作、街道组织、社会支持、居民参与”,通过建设健康环境、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文化等,满足社区居民健康需求,实现社区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本规范所指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第二章建设健康环境

第六条社区内道路清洁平整、无积水,建筑立面、楼道等区域干净整洁。社区公园、绿道、宅间绿地能够满足居民休闲、运动等需求。北方地区区域内进行清洁取暖改造。

第七条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达到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要求。

第八条社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达标排放,合理设置排烟口,积极推广明厨亮灶,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销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第九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合理布局居住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箱房、桶站等设施设备,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条在居民集中活动场所附近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引导居民文明饲养禽畜宠物,及时清理粪便,定期体检驱虫,预防人畜共患病。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社区内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消防通道通畅。社区道路和设施安全状况良好,车辆停放有序。在易发生跌落、触电、溺水等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和保护设施。定期组织防震减灾和急救等应急培训。

第十三条加强社区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方便老年人、残疾人出行。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社区声环境良好,无固定噪声源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或得到有效治理。

第三章优化健康服务

第十四条建有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内),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设立居民健康自助检测点或建设健康小屋。在有条件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中设立科学健身门诊,推广常见慢性病运动干预项目和方法。

第十五条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引导居民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鼓励成立居民健康自我管理相关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保障独居、空巢、失能(含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高龄、失能、行动不便等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为留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照护服务和医育结合服务。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防控机制、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推行网格化管理,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十八条鼓励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或社会工作室(站),提供心理健康咨询、矛盾调解等服务。

第四章倡导健康文化

第十九条制订居民公约,将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等理念和要求纳入其中,激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维护健康的主动性。

第二十条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带头践行文明健康

绿色环保生活方式,遵守控烟规定。

第二十一条推进健康家庭建设,引导居民树牢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组织居民积极参加“健康达人”评选活动。

第二十二条倡导无烟文化。社区内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禁止吸烟,社区主要建筑物入口处、电梯、公共厕所、会议室等区域有明显的控烟标识,社区内无烟草广告和促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第二十三条倡导全民健身文化。充分利用小广场、活动室等空间,配备公共健身设施,发挥体育场馆作用,为居民提供健身服务,发挥农村文体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全民健身志愿者作用,组织开展简便易行的群众性健身活动。鼓励建设健康(健身)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加强对健身活动区域和时段的管理,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第二十四条传承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引导群众正确使用中医药维护自身健康。

第二十五条倡导绿色环保文化。鼓励节约能源,引导居民步行、自行车或公共交通出行,自带购物袋、水杯等,减少使用塑料制品、过度包装产品、一次性用品。避免高噪声行为干扰他人。

第二十六条倡导健康消费理念,不购买、不消费假冒伪劣食品。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

第二十七条鼓励驻社区单位和居民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提倡文明婚育和安全性行为,社区内无赌博、吸毒、酗酒、卖淫嫖娼等现象和重大社会治安问题。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将健康社区建设纳入社区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社区居民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明确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制定健康社区建设工作计划,适时优化调整工作内容,并定期对建设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将健康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各项工作融合推进,居民委员会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充分发挥社区工作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等的作用,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区居民等参与健康社区建设。

第三十一条探索引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技术及产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健康社区建设水平。


附件4


健康机关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机关健康安全风险,减少、控制机关常见健康危害,更好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健康机关建设是落实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健康细胞”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健康机关建设按照属地化管理、自愿参与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健康机关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机关主动、专业指导”,通过建设健康环境、完善健康服务、倡导健康文化等,不断提升机关干部职工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实现机关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健康环境

第六条完善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为干部职工提供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整洁卫生、绿色环保、舒适优美的办公和生活环境。积极推进清洁取暖改造。

第七条加强水质卫生管理,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八条机关内部设置的食堂应达到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达标排放,合理设置排烟口,避免对周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餐食避免高盐、高油、高糖。

第九条实行垃圾分类,垃圾日产日清,有害垃圾全部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十条厕所设置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

第三章完善健康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依据有关标准设置医务室(卫生室),配备急救药品、器材和设施,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推进健康小屋建设,提供健康科普材料,为单位职工提供免费测量血压、体重等服务。鼓励机关设置母婴室或哺乳室,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第十三条落实干部职工定期体检制度,并开展健康评估。在属地医疗卫生机构协助下,实施人群分类健康管理,关心关爱女职工健康。

第十四条制订聚集性疫情、群体性食物中毒、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第十五条鼓励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为干部职工提供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宣传教育、自我调适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四章倡导健康文化

第十六条倡导干部职工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十七条面向全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升干部职工健康素养。鼓励开展“健康达人”评选。

第十八条建设无烟机关。机关内设置显著禁烟标识,室内全面禁烟,为干部职工戒烟提供必要的支持。干部职工在公共场所严格遵守控烟规定。

第十九条倡导全民健身文化,设有健身设施,组织开展职工健身活动。落实工间操制度。传承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

第二十条建设节约型机关。干部职工树立珍惜水电、绿色出行、反食品浪费等意识,开展“光盘行动”,外出自带水杯等,减少一次性餐具和塑料产品使用。

第二十一条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将健康机关建设纳入单位发展规划,指定专人负责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分析评估机关人员的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制定健康机关建设工作计划,并定期对建设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制订促进干部职工健康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完善卫生管理、定期体检、工间操、无烟单位、健康教育、员工休假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将健康机关建设与机关党建、团建、文化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发动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健康机关建设。


附件5


健康学校建设规范(中小学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中小学校师生健康安全风险,减少、控制常见健康危害,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更好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健康学校建设是落实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是“健康细胞”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健康学校建设按照属地化管理、自愿参与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健康学校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学校主责、专业指导”,通过建设健康环境、完善健康服务、加强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化等,不断提升师生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实现学校建设与师生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建设健康环境

第六条 教室、学生宿舍、厕所、运动场所等建筑设计和基本设施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教室采光照明、室内声环境、课桌椅配备、电子屏幕产品等达标。每月调整学生座位,每学期对学生课桌椅高度进行个性化调整。

第七条 校园环境整洁卫生,绿化美化。配置洗手设施,教室每日通风换气。校园设施设备环境检测达到国家标准。重点场所定期清洁消毒。垃圾分类、清理及时。积极推进清洁取暖改造。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重点区域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

第八条 校内食堂、分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校内食堂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达标排放,合理设置排烟口,实行明厨亮灶。为师生提供营养均衡、烹调合理的餐食,避免高盐、高油、高糖饮食。学校饮用水供应充足并符合国家标准。非寄宿制学校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出售食品的小卖部、超市、自动售卖机等。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无销售“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腐败变质食品等现象。建设期间未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第九条 校园内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配合有关部门综合治理校园周围环境、交通环境和治安环境,防止师生发生伤害。建设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章完善健康服务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校医院、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校医或保健教师。鼓励与当地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合作,为师生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一条 落实师生健康体检制度,定期开展学生体质测试,建立师生健康档案,针对师生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第十二条 配合开展学校传染病监测,落实学校疫情防控措施,开展新生入学、转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

第十三条 配备急救药品、器材和设施,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针对高中阶段学生开展心肺复苏等应急救护培训。

第十四条 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服务,提高全体学生心理素质,为有需求的师生提供心理疏导和援助。

第四章加强健康教育

第十五条 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课程计划,做到教学计划、教学材料、课时、师资“四到位”,鼓励将健康教育与各学科教学有机融合。结合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健康知识和技能的考查,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通过课堂、讲座、知识竞赛、主题班队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教授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与伤害防控、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安全应急与避险等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健康素养,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第十七条 落实眼保健操制度。使用电子屏幕产品开展教学时长原则上不超过教学总时长的30%。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屏幕产品,养成信息化环境下良好的学习和用眼卫生习惯。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等电子屏幕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要统一保管。鼓励采用纸质作业。学生近视率应逐年下降。

第十八条 落实体育课课时要求,中小学每天安排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校内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倡导家长落实学生每天校外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发展特色体育项目,培养学生运动兴趣和运动技能。学生肥胖率应逐年下降。

第五章倡导健康文化

第十九条 通过电子屏、宣传栏、健康标识等多种形式传播正确的生命观和健康理念,传承中医药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校园健康文化氛围。

第二十条 通过家长会、家长健康讲座、告家长通知书等多种形式,提高家长对学生健康的关注,家校携手共同促进学生健康。

第二十一条 建设无烟学校,在校门口及校内重点区域张贴或摆放醒目的禁烟标识,校园内无人吸烟,无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等现象。师生应带头在公共场所遵守控烟有关规定。校园周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第二十二条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引导学生保护生态环境,珍惜水电,爱粮节粮,垃圾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倡导健康消费理念,不购买、不消费假冒伪劣食品。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

第二十四条 营造师生之间、学生之间、教职员工之间良好的人际关系,关爱身体残疾、家庭经济收入低、留守儿童等学生,为其提供心理支持和生活帮扶。防范校园欺凌和暴力以及体罚、性侵害等事件发生。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将健康学校建设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专人负责建设工作,明确学校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分析评估师生的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并制订健康学校建设工作计划,并定期对建设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制订促进师生健康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完善学校环境卫生管理、教学过程卫生管理、健康教育课程、重大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控、食品安全与饮用水卫生管理、师生健康体检、校园禁烟、校园欺凌防治、校园安全管理、网络安全与成瘾预防管理及校方责任险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多方沟通渠道,动员学校师生、家长、社区及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健康学校建设。鼓励建立健康副校长派驻制度,共享体育场地设施、卫生健康服务等资源。


附件6


健康促进医院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医院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更好维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健康促进医院是落实健康中国行动要求、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是“健康细胞”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健康促进医院建设通过建设健康环境、优化健康服务、强化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化等,促进医院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按照属地管理、自愿参与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

第二章建设健康环境

第六条 医院建筑、设施的设计与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为患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就医环境,不断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第七条 医院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灭除鼠、蚊、蝇、蟑螂。院内公共厕所墙面应采用光滑、便于清洗的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渗、防滑材料,并设置相应的引导标志,提高公共厕所使用的便利性。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公共厕所应设置单独的可满足老幼、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方便使用的第三卫生间及附属的盲道、轮椅坡道、扶手抓杆等人性化设施。

第八条 医院污水和传染源排泄物经消毒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弃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分类收集处置。提倡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与用品。

第九条 院内食堂及其从业人员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院内食堂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达标排放,合理设置排烟口,积极推行明厨亮灶。为职工和患者及家属提供营养均衡、烹调合理的餐食,避免高盐、高油、高糖饮食。医院饮用水供应充足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条 加强精神文明、医德医风和医院特色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在门诊大厅、楼内走廊、护士工作站等处张贴或悬挂医护文明守则、文明用语等标识。

第三章优化健康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贯彻以患者为中心服务理念,持续改善医疗服务,提升患者就医体验。鼓励推进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疾病预防、预约诊疗、门诊和住院一体化服务。利用信息化技术为患者提供高效、便捷、智能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为老年人、残障人士、孕产妇、婴幼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人群提供就医引导等优先和便利的诊疗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患者隐私保护。

第十三条鼓励医院设立健康管理中心、健康咨询门诊、戒烟门诊等,为慢性病高危人群、脑卒中与冠心病等康复患者、精神疾病患者等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中医医院要发挥中医药整体医学和健康医学优势,探索创新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医院发展模式。其他有中医特长的医院要为群众提供中医(民族医)药等特色康复和健康指导服务,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推广中医综合诊疗模式、多专业一体化诊疗模式。

第四章强化健康教育

第十五条在候诊、就医等场所摆放健康教育资料架、发放健康教育材料、举办健康讲座、开展新媒体传播,向患者及其家属普及防病治病知识,宣传科学就医常识和医保政策等。

第十六条针对门诊患者,结合其疾病特点,通过口头教育、开具健康教育处方、候诊与随诊教育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对吸烟者开展简短戒烟干预服务。

第十七条对住院患者开展健康教育需求评估,制定个性化的健康教育方案,开展个体化营养、运动、戒烟限酒等生活方式干预。提供产儿科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置有孕妇学校或家长课堂,制定计划定期组织授课。

第十八条患者出院前,医护人员向其本人及家属强调出院后注意事项。患者出院后,可通过随访、电话与线上咨询、新媒体咨询等形式给予患者连续的健康咨询和指导。

第十九条 组建健康科普专家团队,利用大众媒体与新媒体面向全社会开展健康科普,举办卫生健康相关节日纪念日宣传活动,开展健康教育进社区活动,传播健康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倡导健康文化

第二十条 面向全体员工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提升全体员工健康素养,医护人员在健康理念和行为方面为患者及公众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无烟医院,医院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全面禁烟,规范设置室外吸烟区,无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等现象。医护人员在公共场所带头遵守控烟规定。

第二十二条 倡导全民健身文化,设有健身设施,组织开展全体员工健身活动。传承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健康体检,针对员工主要健康问题及危险因素,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提升员工自我健康管理能力。鼓励医院设立心理咨询室、健身场所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节约型单位。全体员工树立珍惜水电、绿色出行、反食品浪费等意识,开展“光盘行动”,外出自带水杯等,减少一次性餐具和塑料产品使用。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将健康促进医院建设纳入医院发展规划,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人员负责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员工健康教育能力建设与培训,将健康教育纳入科室及个人绩效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绩效分配、评奖评优等结合。

第二十七条 动员医护人员积极参与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完善职工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升职工参与建设的获得感。



附件7


健康家庭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条 健康家庭建设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开展,通过家庭成员主动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强化自身健康第一责任,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积极改善家庭环境,促进家庭成员身心和谐健康。

第二条 家庭成员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手、早晚刷牙、不共用毛巾和洗漱用品,外出就餐使用公勺公筷,不随地吐痰。

第三条 家庭日常食谱食物多样,谷类为主,多吃蔬果、奶类、大豆,适量吃鱼、禽、蛋、瘦肉,控制盐油糖,少吃烟熏、腌制食品,烹制食物时生熟分开,不食用野生动物,不采食野菌。倡导健康消费理念,不购买、不消费假冒伪劣食品。践行“光盘行动”。

第四条 家庭成员经常运动,减少久坐,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方式,外出优先选择步行、自行车或公共交通等出行方式,作息规律,保证充足睡眠。

第五条 家庭成员不吸烟,吸烟者尽早戒烟,提倡安全性行为,无赌博、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

第六条 居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室内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根据需要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厕所卫生无异味,垃圾定点分类投放,文明饲养禽畜宠物,积极灭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

第七条 家中常备体温计、体重秤、血压计等健康自测设备。家庭成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积极签约家庭医生,生病时去正规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主动到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康档案。家中慢性病患者遵医嘱治疗,重视自我健康管理。倡导优生优育,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八条 家中定期排查水、电、煤气等安全隐患,适量储备应急物品和药品。

第九条 家庭内部经常沟通交流,保持平和心态,正确应对矛盾,及时疏导不良情绪。合理安全使用互联网,避免网络成瘾。控制孩子使用电子屏幕的时间。

第十条 传扬爱老敬老,关爱妇女儿童的家风,关心邻里,支持无偿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



附件8


健康乡镇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乡镇健康治理水平,有效控制健康危险因素,减少辖区常见健康危害,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改善健康状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健康乡镇建设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的重要抓手之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健康乡镇建设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健康乡镇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全民共建共享”,通过建设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文化等,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实现乡镇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乡镇,街道可参照使用。

第二章建设健康环境

第六条 开展美丽乡村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综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风貌,建设有历史记忆、农村特点、地域特色、民族风格的美丽宜居村镇。

第七条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村容村貌整洁,实现硬化、绿化、亮化、美化、净化。开展老年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或改造。鼓励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北方地区积极推进居民清洁取暖改造。

第八条 加快饮水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水量水压满足当地居民生活需要。乡镇饮用水源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保护区内无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无有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九条 有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进镇区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村庄延伸覆盖。推进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辖区内河流、湖泊、沟渠、塘等水体没有“黑臭”现象。

第十条 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所有行政村,乡镇建有垃圾转运站,普及密闭运输车辆,因地制宜推进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辖区内无露天焚烧垃圾或利用耕地、山谷、河塘沟渠等直接堆放或填埋垃圾的现象,铁路沿线垃圾有效管控。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实现全覆盖。

第十一条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农药化肥减量施用和有机肥替代化肥,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规模化养殖场建有畜禽粪污治理设施并正常使用,农作物秸秆实现资源化利用,无秸秆焚烧现象。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

第十二条 辖区内居民普遍使用卫生厕所,积极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小学、乡镇卫生院、集贸市场、公路沿线等地建设卫生公厕。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病媒生物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要求。加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治理。

第三章构建健康社会

第十四条 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 发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保障独居、空巢、失能(含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医养结合,为高龄、失能、行动不便等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加快托育服务网络建设,为留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照护服务和医育结合服务。

第十六条 辖区企业开展员工健康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积极推进健康企业建设。

第十七条 保障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积极推进健康学校建设。学校、托育机构积极落实卫生健康工作,有效防控传染病等,切实降低近视、肥胖、伤害等发生率。

第十八条 健康社区、健康村建设覆盖率不低于30%

第十九条 加强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积极推行明厨亮灶,杜绝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消防设施齐全、完好。在易发生溺水、跌落、触电等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和保护设施。有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和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四章优化健康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有政府举办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并配备全科医生和公共卫生医师,积极推进健康小屋建设。每个村卫生室均达到建设标准并配备合格村医。

第二十二条 面向辖区人群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通过县乡巡诊、医联体建设等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面向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引导居民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防控机制、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推行网格化管理,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 依托乡镇卫生院、乡镇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等探索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第五章倡导健康文化

第二十六条 机关干部带头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和公共场所控烟规定。通过广泛宣传,营造全民关注健康的社会氛围,促进公众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开展健康家庭建设活动,引导居民树牢自身健康第一责任,强化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掌握健康技能,维护健康环境,践行健康生活。鼓励开展“健康达人”评选。

第二十八条 倡导无烟文化。辖区内党政机关均为无烟党政机关。辖区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禁止吸烟,主要建筑物入口处、电梯、公共厕所、会议室等区域有明显的控烟标识。辖区内无烟草广告和促销,不向未成年人售烟酒。

第二十九条 倡导全民健身文化。辖区建有公共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健康(身)步道、健康(身)广场、健康主题公园等。发挥农村文体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全民健身志愿者作用,组织开展简便易行的群众性健身活动及民族、民俗、民间体育活动。

第三十条 传承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引导群众正确使用中医药维护自身健康。

第三十一条 倡导绿色环保文化。鼓励节约能源,引导辖区干部群众采取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等低碳出行方式,减少使用塑料制品、过度包装产品和一次性用品。

第三十二条 倡导健康消费理念,不购买、不消费假冒伪劣食品。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

第三十三条 倡导文明乡风,提倡文明婚育和安全性行为,鼓励辖区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志愿者等社会公益活动,杜绝赌博、吸毒、酗酒、卖淫嫖娼等不良现象。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统筹落实健康中国、乡村振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战略,将健康乡镇建设纳入乡镇发展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多措并举推进健康乡镇建设。

第三十五条 认真分析辖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明确主要健康问题和干预策略,制订健康乡镇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定期对建设效果进行评估。推进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

第三十六条 积极动员辖区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参与健康乡镇建设。

第三十七条 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鼓励引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技术及产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健康乡镇建设水平。


附件9


健康县区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县区健康治理水平,有效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辖区常见健康危害,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改善健康状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健康县区建设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的重要抓手之一,是县区层面“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具体实践,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健康县区建设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健康县区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全民共建共享”,通过完善健康政策、建设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文化等,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促进县区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县级市、自治县、地级市所辖区、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等。

第二章完善健康政策

第六条 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统筹落实健康中国、乡村振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战略,将健康县区建设纳入县区发展规划。

第七条 认真分析辖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明确主要健康问题和干预策略,制定健康县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针对当地突出的健康问题,开展跨部门健康行动。

第八条 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和特点,制订完善有利于健康的公共政策,改善各类健康影响因素。

第九条 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对政府及其部门拟定的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健康影响评估,避免决策对人群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章建设健康环境

第十条 城镇规划建设布局科学合理,市政环卫设施完善,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美化、净化,无障碍设施健全,公园、绿道、健康步道等满足居民休闲运动需求,美丽乡村建设成效明显,人居环境整洁有序、健康宜居。

第十一条 持续改善辖区大气、水、土壤和声环境质量,加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治理,杜绝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协同控制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全面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践行绿色生产方式。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地达到国家供水安全要求。辖区水环境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河流、湖泊、沟渠、塘等水体无“黑臭”现象。全面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达到标准要求。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农村实现自来水普及。

第十三条 统筹城乡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处理,减少收储运过程中恶臭气体排放,辖区无露天焚烧垃圾或利用耕地、山谷、河塘沟渠等直接堆放或填埋垃圾的现象,铁路沿线垃圾有效管控。实现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全覆盖。

第十四条 城镇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农村居民普遍使用卫生厕所。病媒生物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要求。居民文明饲养禽畜宠物,及时清理粪便,定期体检驱虫。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第十五条 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达标排放,合理设置排烟口,积极推行明厨亮灶,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销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农药化肥减量施用和有机肥替代化肥,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规模化养殖场建有畜禽粪污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农作物秸秆实现资源化利用。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

第四章构建健康社会

第十六条 推进健康乡镇和健康社区、村、机关(含事业单位)、企业、学校、医院、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健康乡镇覆盖率不低于30%,健康细胞覆盖率逐年提升,积极打造有利于人群健康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不断提高全社会和个人参与健康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保障范围,确保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群体有尊严地生活和平等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医养结合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着力保障独居、空巢、失能(含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

第十九条 为留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照护服务和医育结合服务。加快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诊疗康复服务和人文关怀。

第二十条 强化治安防控、交通和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特大安全事件。坚决避免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伤医案件和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案件。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消防车通道通畅,在易发生跌落、触电、溺水等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五章优化健康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县域内基本医疗卫生资源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布局,促进人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完善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体系,满足辖区健康服务需求。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国家设置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发展以县级医院为龙头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加强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统筹管理,形成高效有序的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机制,推进家庭医生服务升级。推进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不断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医防融合,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推行网格化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完善意外伤害救援救治网络,提高急救效率。

第二十四条 面向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倡导科学防疫、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生活方式。在卫生健康相关节日纪念日等节点,开展多部门联合健康主题活动。定期开展辖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监测。积极推进健康小屋建设。

第二十五条 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在预防、治疗、康复等服务中规范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县域健康科普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深入社区、单位、学校等场所开展健康讲座和健康咨询。鼓励和规范医务人员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健康科普。

第二十六条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县级中医医院特色专科建设,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药治未病签约服务。传承发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章倡导健康文化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带头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遵守党政机关和公共场所控烟规定。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营造全民关注健康的社会氛围,促进公众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康科普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健康科普信息传播。本地或驻地媒体(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开设健康类节目,县域新媒体主动传播健康知识与理念。鼓励辖区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依法打击各类虚假宣传和错误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舆论。

第二十九条 辖区各类学校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保障健康教育课时,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提高学生主动防病与伤害预防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改善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第三十条 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实现县乡村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和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组织群众性体育赛事和活动,营造全民健身社会氛围。推进体医融合发展,提升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推进无烟学校、无烟医院等无烟场所建设,推动辖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加大控烟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健康的认知程度。

第三十二条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鼓励节约能源,引导辖区干部群众采取步行、自行车或公共交通出行,自带购物袋、水杯等,减少使用塑料制品、过度包装产品、一次性用品。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避免高噪声行为干扰他人。

第三十三条 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惩治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不良现象。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预防为主和共建共享,建立完善健康县区建设领导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全方位推进健康县区建设。

第三十五条 完善健康县区建设工作网络,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强化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对辖区健康教育工作的技术指导,提高社区(村)、单位、社会组织等参与健康县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 定期开展健康县区建设技术评估,认真分析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调整优化建设策略和措施,确保建设取得实效。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引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技术,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健康县区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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