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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4391/2025-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3-31 [ 发布日期 ] 2025-03-31

开州区卫生健康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开州区卫生健康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2

对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五条

3

对学校卫生的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4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

5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6

对医疗文书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十二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7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五款、第九条第六款

8

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检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9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四条、第五条

10

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11

对医疗质量的行政检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12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器械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十二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13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行政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

14

对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15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16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7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18

对托育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19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

20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

21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五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

22

对医疗机构资质及其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戒毒条例》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第三十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章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章第三十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23

对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24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25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26

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27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行政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28

对消毒工作的行政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

29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30

对医疗技术管理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条

31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32

对本行政区域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章第五十二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

33

对医疗卫生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护士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五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第一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章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34

对幼儿园、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35

对中医药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第二十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章第十四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五条

36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37

对母婴保健、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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