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晓海,主任。
受委托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田静,支队长。
为进一步在卫生健康行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委托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一)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给委托单位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处罚权,集中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
(二)委托单位直接行使法律、法规所授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必要的辅助性事务。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本行政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现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委托单位直接管辖的卫生健康领域内的经营性行为和非经营性行为实施行政检查,指导、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工作;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在执法过程现场检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三)行政处理权
负责审查镇乡(街道)报送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理案件,并下达处理决定书;直接查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及社会特殊人群的违法生育案件;协助基层查办重大疑难案件。
(四)行政处罚权
1. 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 对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提出处理建议;
3. 按规定将行政处罚案卷报送委托单位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五)负责执法案件移送、案件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2.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有权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 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 审查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 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3.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 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7. 对于辖区内的重大卫生健康案件要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对重大处罚案件(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资格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和移送案件应由委托单位审批;
8. 负责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相关事务,配合人民法院对违法案件实施强制执行;
9. 协助委托单位办理涉及委托事项的组织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10. 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委托方;
11. 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期满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委托协议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之后生效。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重庆市开州区司法局和重庆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备案。
(以下无正文)
委托单位(公章): 受委托单位(公章):
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1年 月 日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