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21年)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1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区级 | 区城市管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 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3.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供水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方针,避免重复建设。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服从供水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建程序批准后实施。 | 区级 | 区城市管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 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3.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2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审查 | 行政许可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2.《重庆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其中,主城区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3: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办理事项清单45项。 | 区级 | 区城市管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 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因项目建设、土地征转、排危排险、交通组织转换、增加市政配套设施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移植、砍伐行道树,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在前期阶段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临时占用。但是,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三条:办理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审批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一)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图纸,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二)非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 | 区级 | 区城市管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 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应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区级 | 区城市管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 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3 | 市容环卫管理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区级 | 区城市管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 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 区级 | 区城市管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 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4 | 户外广告管理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区级 | 区城市管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 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或者各类大型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可以在批准的展会或者大型活动的举办区域范围内设置。设置人应当持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展会(活动)批准文件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主城区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市市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其他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 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展会或者活动的期限一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负责拆除。 | 区级 | 区城市管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 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5 | 市政设施建设管理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区级 | 区城市管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 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区级 | 区城市管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 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超高、超宽、超长和超重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行驶、停车;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停车,并悬挂明显标志。 承运人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 区级 | 区城市管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 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占用或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拆迁、还建费用。 | 区级 | 区城市管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 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查 | 行政许可 |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条:涉及市政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环节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政环境卫生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环节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区级 | 区城市管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 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