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基层政务公开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违法建设管理

[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2-060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1-24 [ 发布日期 ] 2022-11-24

在供水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供水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周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2.擅自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

3.挖坑取土或者倾倒弃土;

4.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5.其它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

部门街镇

无障碍

安全生产举报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开州区部门镇街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