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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MB18610055/2023-00534 [ 发文字号 ]开州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3〕3号 [ 发布机构 ]开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主题分类 ]土地 [ 成文日期 ]2023-03-08 [ 发布日期 ]2023-07-06 [ 体裁分类 ]公文 [ 有效性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开州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33

本府于20221216日至2023117日期间,依法对开州区建设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开州境)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开州府征地方案公告〔202232号)。公告期间,部分被征地村组对公告相关内容提出异议,其中竹溪镇春秋村7组提出听证申请,对此本府于2023227日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同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根据核实后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对“开州府征地方案公告〔202232号”相关内容予以优化调整,现对优化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338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开州区建设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开州境)工程项目需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开州区高桥镇齐力村3组等6个镇(街道)16个村(社区)33个组集体土地38.5886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开州区高桥镇齐力村3组等6个镇(街道)16个村(社区)33个组集体土地38.5886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建设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开州境)工程项目。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 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由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1. 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开州府发〔20219号)相关规定及标准补偿,具体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办理。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0.9万元。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448人,具体详见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由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万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规定执行。本次征地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货币安置或者安置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具体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办理。

  1.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重庆市和开州区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及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格的50%和住房安置对象5000/人的标准给予宅基地自建安置补助。

  2. 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开州府发〔20219号)规定执行。

  3. 安置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00/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1. 搬迁和临时安置。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搬迁费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计发,标准为3人及3人以下的每户3000元,4人及4人以上的每户4000元。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应安置人数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人数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人数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3.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渝人社发〔20093号、渝人社发〔2010182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人员。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补贴年限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15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14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13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12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11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10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9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8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7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6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5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4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3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2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226号)等文件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坟主近亲属,应主动到属地人民政府办理迁坟补偿手续并主动迁葬。逾期未迁葬的,按无主坟处理。

(二)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由属地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统筹办理。

1. 规模化种植、养殖搬迁补助费标准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附件4执行。

2. 生产加工用房搬迁补助费标准为80/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补偿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补偿;涉及设施设备需要搬迁且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15%20%支付设备搬迁费;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备评估净值补偿。

3.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搬迁补助费标准为50/平方米。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和开州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单位:公顷、人

权属单位

本次征地前总面积

本次征地前耕地面积

征收面积

人员安置对象

人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

高桥镇

高桥镇齐力村三组

104.7672

42.2321

2.3128

1.1981

0.1168

22

高桥镇齐力村十组

52.91

19.31

0.2156

0.1033

0.0051

2

高桥镇齐力村四组

231

35.31

0.1758

0.0885

2

高桥镇永和村十一组

64.07

28.72

0.176

1

九龙山镇

九龙山镇东坝村二组

90.52

25.62

0.6217

5

九龙山镇天白村三组

120.98

44.26

0.1667

1

九龙山镇天白村一组

198.17

46.26

0.048

1

天和镇

天和镇水磨村二组

195.2

45.05

0.3457

0.2336

2

天和镇水磨村三组

61.17

20.97

3.1289

1.402

0.0832

22

天和镇水磨村四组

158.44

29.41

1.0951

0.4081

0.0229

6

赵家街道

赵家街道和平村八组

86.8167

9.4971

0.2617

0.0018

1

赵家街道和平村四组

0.8918

0.8918

0.0493

0.0493

2

赵家街道和平村五组

78.1783

16.2658

2.9211

1.8387

0.1006

31

赵家街道帽合村五组

78.32

19.54

0.1471

1

赵家街道丕家村四组

69.62

15.42

0.7653

0.0866

7

赵家街道长安村八组

85.97

20.03

2.7047

1.5615

0.0579

46

赵家街道长安村九组

184.93

17.27

0.1643

1

正安街道

正安街道白华村九组

86.21

13.43

0.3958

1

正安街道白华村七组

71.23

15.17

0.9316

0.0005

3

正安街道白华村十组

38.85

24.65

0.3517

3

正安街道辽叶村二组

109.14

18.63

0.1066

1

正安街道永共村二组

45.55

27.24

0.8616

0.495

0.1467

13

正安街道永共村三组

20.96

10.2561

1.0302

0.2724

14

正安街道永共村四组

38.19

19.98

0.8541

0.5202

0.0736

15

正安街道永共村五组

67.35

18.64

1.1071

0.7022

0.1697

18

正安街道永共村一组

48.64

20.04

0.0269

0.0233

1

正安街道镇安村十组

151.17

10.86

1.7419

0.0274

3

竹溪镇

竹溪镇春秋村八组

27.6898

15.5483

7.1641

2.5968

0.2697

36

竹溪镇春秋村九组

33.67

16.17

0.3158

0.055

3

竹溪镇春秋村六组

23.2808

7.902

0.2579

0.0063

4

竹溪镇春秋村七组

25.6806

16.9848

7.5988

3.3872

1.9369

178

竹溪镇三升村六组

108.2651

10.9029

0.3731

0.0029

1

竹溪镇团凤村十组

186.89

22

0.1716

0.1172

1

合计

2944.7203

704.4609

38.5886

15.0607

2.9831

0.1172

448

附件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征地面积

区片综合

地价标准

土地补偿费

金额

安置补助费

两费合计


支付后有结余

支付后无结余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

助费发

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补偿金额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

助费发

放标准

补偿

金额


高桥镇

高桥镇齐力村三组

34.692

4.66

48.4994

22

3.6

33.9653

113.1653

161.6647


高桥镇齐力村十组

3.234

4.66

4.5211

2

3.6

3.3493

10.5493

15.0704


高桥镇齐力村四组

2.637

4.66

3.6865

2

3.6

1.4019

8.6019

12.2884


高桥镇永和村十一组

2.64

4.66

3.6907

1

3.6

5.0117

8.6117

12.3024


九龙山镇

九龙山镇东坝村二组

9.3255

4.93

13.7924

5

3.6

14.1823

32.1823

45.9747


九龙山镇天白村三组

2.5005

4.93

3.6982

1

3.6

5.0292

8.6292

12.3275


九龙山镇天白村一组

0.72

4.93

1.0649

1

3.6

3.6

4.6649


天和镇

天和镇水磨村二组

5.1855

4.66

7.2493

2

3.6

9.7151

16.9151

24.1644


天和镇水磨村三组

46.9335

4.66

65.6130

22

3.6

73.8971

153.0971

218.7101


天和镇水磨村四组

16.4265

4.66

22.9642

6

3.6

31.9832

53.5832

76.5475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征地面积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土地补偿费金额

安置补助费

两费合计


支付后有结余

支付后无结余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

助费发

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

结余部分

补偿金额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

助费发

放标准

补偿

金额


赵家街道

赵家街道和平村八组

3.9255

5.16

6.0767

1

3.6

10.5789

14.1789

20.2556


赵家街道和平村四组

0.7395

5.16

1.1447

2

3.6

7.2

8.3447


赵家街道和平村五组

43.8165

5.16

67.8279

31

3.6

46.6652

158.2652

226.0931


赵家街道帽合村五组

2.2065

5.16

3.4157

1

3.6

4.3699

7.9699

11.3855


赵家街道丕家村四组

11.4795

5.16

17.7703

7

3.6

16.2640

41.4640

59.2342


赵家街道长安村八组

40.5705

5.16

62.8031

46

3.6

165.6

228.4031


赵家街道长安村九组

2.4645

5.16

3.8150

1

3.6

5.3018

8.9018

12.7168


正安街道

正安街道白华村九组

5.937

5.16

9.1905

1

3.6

17.8444

21.4444

30.6349


正安街道白华村七组

13.974

5.16

21.6318

3

3.6

39.6741

50.4741

72.1058


正安街道白华村十组

5.2755

5.16

8.1665

3

3.6

8.2551

19.0551

27.2216


正安街道辽叶村二组

1.599

5.16

2.4753

1

3.6

2.1756

5.7756

8.2508


正安街道永共村二组

12.924

5.16

20.0064

13

3.6

46.8

66.8064


正安街道永共村三组

15.453

5.16

23.9212

14

3.6

5.4162

55.8162

79.7375


正安街道永共村四组

12.8115

5.16

19.8322

15

3.6

54

73.8322


正安街道永共村五组

16.6065

5.16

25.7069

18

3.6

64.8

90.5069


正安街道永共村一组

0.4035

5.16

0.6246

1

3.6

3.6

4.2246


正安街道镇安村十组

26.1285

5.16

40.4469

3

3.6

83.5761

94.3761

134.8231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征地面积

区片综合

地价标准

土地补偿费

金额

安置补助费

两费合计


支付后有结余

支付后无结余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

助费发

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补偿金额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

助费发

放标准

补偿

金额


竹溪镇

竹溪镇春秋村八组

107.4615

5.16

166.3504

36

3.6

258.5509

388.1509

554.5013

竹溪镇春秋村九组

4.737

5.16

7.3329

3

3.6

6.3100

17.1100

24.4429

竹溪镇春秋村六组

3.8685

5.16

5.9884

4

3.6

14.4

20.3884

竹溪镇春秋村七组

113.982

5.16

176.4441

178

3.6

640.8

817.2441

竹溪镇三升村六组

5.5965

5.16

8.6634

1

3.6

16.6146

20.2146

28.8779

竹溪镇团凤村十组

2.574

5.16

3.9846

1

3.6

5.6973

9.2973

13.2818

合计

578.829

878.3993

170

705.8293

1317.8293

278

1000.8

3197.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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