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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008647474W/2023-00019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开州区住房城乡建委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成文日期 ]2022-07-18 [ 发布日期 ]2022-07-22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建罚〔2022〕第0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建罚2022021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        

地  址:  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2年6月8日,重庆市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对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开展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编号为AP2200033和AP2200034的试验原始记录与编号为16014AP2200033和16014AP2200034的报告内容不符,涉嫌弄虚作假,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4.4.10之规定。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委托书(含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现场一台抗渗仪上放置2022年4月21日试件照片。

3.开州区住房城乡建委案件线索移交表(含整改通知书)。

4.编号为AP2200033和AP2200034的试验原始记录编号为16014AP2200033和16014AP2200034的报告

5.调查询问笔录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项,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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