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建罚[2022]第0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建罚[2022]第018号
当事人: 重庆铸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利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锦橙路*号*幢*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水泥检测原始记录中所有参数检测数据完全一致,涉嫌检测数据造假,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主要证据有:
1、开州区住房城乡建委案件线索移交表(含水泥检测原始记录)。
2、委托书(含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调查询问笔录。
根据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项,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