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公管处〔2024〕5号
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瓦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超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81KG21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龙腾路67号附52-2-1
本机关查明:你公司在2023年11月6日9时30分参与开州区文峰街道老旧小区基础设施修复整治项目(一期)(第二次)招标投标活动,并被确定为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担保,但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询问笔录、中标通知书及签收回执等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你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7125元(大写:贰万柒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账户(账号:310023982900001773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开州支行香港城分理处,户名: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