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开州公管处〔2024〕8号
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瓦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超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81KG21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龙腾路67号附52-2-1
根据重庆市开州区城市管理局提供的线索,现查明你公司在开州区文峰街道老旧小区基础设施修复整治项目(一期)(第二次)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开州区文峰街道老旧小区基础设施修复整治项目(一期)(第二次)由重庆市开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开州发改审〔2022〕169号批准建设,核定该项目施工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为重庆市开州区公用设施管理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重庆华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11月6日9时30分该项目在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你公司响应招标文件,提交了投标文件,参加了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定,你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3年11月10日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招标人于2023年11月14日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项目金额为8749872.35元。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应当在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担保。经调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超来于2023年11月15日直接领取的中标通知书,但截至2023年11月29日24时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之内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因此取消你公司中标人资格。截至2024 年1月16日你公司接受询问时仍未提交履约担保。
综上,你公司作为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良行为属实。
二、处理依据及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的事实,经研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9《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3《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招标中行为序号8“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规定,决定记你公司6分,记分时间12个月,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影响信用量化记分结果应用。
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