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开县政府债务限额的报告
——2015年12月25日在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县财政局局长 雷晓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现将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情况报告如下:
一、中央及重庆市对区县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要求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要求,从2015年起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实行限额管理,并由各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
二、我县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
市财政局核定我县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为67.7亿元,其中:一般债券31.6亿元,专项债券36.1亿元。按此限额作为政府债务余额计算,预计我县2015年债务率(政府债务/地方综合财力)为 51%左右,低于全市预计62%左右的平均水平。加上审计确认并按审计口径折算后的政府或有债务(即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余额计算,预计总债务率为 78%左右,低于财政部确定的100%总债务率风险警戒线。
三、下一步政府债务管理主要工作措施
(一)及时修订完善债务管理办法。根据新修改的《预算法》及重庆市政府有关政府债务的相关规定,重新修改完善开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核心内容包括明确管理责任、实行限额管理、规范融资渠道、纳入预算管理、分类化解存量债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
(二)切实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管理。对政府可能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和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加强风险管控。确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依法按程序转化为政府债务,并在批准的限额内调剂解决。对今后新发生的政府或有债务,按规定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加强债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建设,依法加强政府性债务的借、用、还等各环节全过程规范化、精细化监督管理。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加强债务审计监督工作,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财政收支审计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规举借政府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说明:政府债务是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与审计认定的一类债务口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