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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3678/2024-000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关于许可重庆市慧代账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关于许可重庆市慧代账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重庆市慧代账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代理记账资格申请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具备《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的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名称:重庆市慧代账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二、信用代码:91500154MADDKEBBXJ

三、专职从业人员共3人。

李德琼(身份证编号:50023419951111****、会计初级资格证书编号:3170222085033790026*);

任崇连(身份证编号:51222219790523****、会计初级资格证书编号:3170222085033790016*);

陈仲娇(身份证编号:50023419930911****、会计初级资格证书编号:2173333790004*);

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任崇连。

代理机构业务负责人为:李德琼。

代理记账许可执行法定业务,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证书编号:DLJZ50023420240002,请你司按规定执业。你公司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每年430日之前向我局报送代理记账备案材料。若你公司终止执行代理记账法定业务时,应向我局申请注销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注销证书后,企业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不得在企业经营范围中继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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