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后评估报告
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4〕 81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5〕31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评估工作。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制定评估方案
为全面做好《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后评估工作,区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后评估工作方案》。一是成立了工作小组,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委属相关单位和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开展本次工作。二是制定了评估方案,方案从评估期限、目的、范围、内容、程序方面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计划。
(二)做好评估工作
评估小组精心准备、严密组织,通过征集群众意见,以及实地调研等方式,收集了该项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和意见建议,并对收集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研究,提出了评估意见,得出了初步评估结论。
二、决策实施情况评价
(一)合法性评估
《意见》由开州区交通运输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9号)文件要求,结合开州城区公共交通发展实际制定,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意见》制定程序合法,重点内容、文字表述与市、区相关文件衔接一致,具有合法性。
(二)合理性评估
《意见》起草及实施牵头单位为区交通运输委,主体合法且未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权利与责任相当。在《意见》编制和实施的过程中,区交通运输委采取的管理措施必要、可行、适当,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况。《意见》内容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了群众的交通出行需求。总体来看,《意见》具有合理性。
(三)协调性评估
《意见》编制过程中,充分对标市级规划、政策标准、目标要求,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制度要求,有效衔接国土空间、生态旅游等领域发展规划,反复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制定程序符合行政决策要求,符合有关文件政策要求,符合协调性要求。
(四)操作性评估
《意见》所明确的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内容符合建设“一极两大三区”现代化新开州的战略定位,能够解决开州城区公交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在便民利民、科学规划、切合实际、绿色发展等方面采取的措施高效、便民,程序正当、简便、易行。
(五)完善性评估
为确保《意见》所确定的任务顺利实施,配套制定了八项工作措施,为完成各项任务提供了保障。
(六)绩效性评估
《意见》印发实施后,开州城区公共交通得到进一步发展,群众出行更便捷、高效、舒适、环保、安全,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一是《意见》发布后,城区公交线路由12条增加至13条,基本覆盖城区医院、学校、景点以及大型小区。二是城区公交由最初112辆增加至143辆,运力的增加缩短了群众出行时间以及候车时间,也为城区功能正常运转提供基础支撑。三是城区新能源公交车占比由14.3%增加至91.79%,城区公交出行舒适度进一步提升、碳排放进一步降低、运行成本进一步降低。
三、评估意见
(一)《意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意见》实施以来,城区公交发展成效明显,但随着城市逐步发展,存在部分线路重复的情况,公交覆盖需求也在同步提高。为此,我委正积极推动城区两家公交企业联合经营,同步优化调整线路,以达到“降本、增效、优服务”的目的,同时,城区公交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群众出行更加安全便捷。
(二)建议意见
在行政决策作出前,应集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度分析,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适度超前的原则,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为下一步工作提供明确的、可行的操作指南。
(三)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的《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无论是在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方面,还是在可操作性、完善性、绩效性方面均规范且推进有成效。截至后评估报告出具之日,《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均在有序推进,已达到该行政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实施过程中人民群众满意度也较高,因此该项行政决策可以继续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